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3,9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58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瑋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瑋龍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麻香菸貳支(驗餘淨重共壹點貳叁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11行被告之前科紀錄應補充為「簡瑋龍①於94年間,因過失傷害、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6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29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2 14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③於95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7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④因妨害自由、毀損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2 月、6 月、4 月,經減為有期徒刑5 月、7 月、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裁定就前開①②部分各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 月、1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並與③④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5 年3 月確定。⑤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4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⑥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4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⑤⑥各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5 年3 月接續執行,於101年10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

㈡同欄倒數第2 行、倒數第5 行「含有大麻支香菸2 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含有大麻之香菸2 支」。

二、爰審酌被告簡瑋龍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其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所生危害非鉅、持有毒品之數量、持有毒品之時間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大麻香菸2 支(驗前淨重共1.2520公克,驗餘淨重共1.2344公克),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檢驗取樣0.0176公克,因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庭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163號
    被      告  簡瑋龍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簡瑋龍(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另為不起訴處分;
    施用毒品部分另行簽分案偵辦)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
    )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
    ,上訴均駁回而告確定,嗣後因過失傷害罪、妨害自由罪經
    板橋地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
    訴確定;復因妨害自由、毀損及恐嚇罪經板橋地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再因偽造
    文書等案件,經板橋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述數罪經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3月,並接續執行因毒品案件經判處
    之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
    不知悔改,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02 年12月
    中旬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公司內,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交付含有大麻支香菸2
    支(共驗餘淨重1.2344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3 年1月3日
    上午9 時50分許,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
    至上開地點執行搜索,扣得上開含有大麻支香菸2 支,經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簡瑋龍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之自白,(二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0000000 號毒品鑑
    定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
    ,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至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香菸2支(驗餘淨重共1.2
    344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銷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旭華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8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