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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3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3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志忠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忠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9年9 月1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3 年10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37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21 號判決,其中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8 月,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58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㈣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211 號判決,其中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8 月,肇事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7 月,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㈤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833號判決,其中竊盜罪四罪各處有期徒刑3 月,搶奪罪四罪各處有期徒刑8 月,加重竊盜罪ㄧ罪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09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53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以上㈠至㈣所示七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9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自99年9 月10日起入監執行,以上㈤至㈦所示十ㄧ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9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嗣於103 年10月31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5 年7 月9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 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3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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