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8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劉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88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志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166號),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趙志仁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趙志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有關被告趙志仁之前案紀錄應補充記載為「趙志仁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110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7年2月25日以96年度易字第7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同法院於97年3月17日以96年度易字第79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徒刑嗣經同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9月接續執行,而於98年3月29日執畢」,證據欄有關「103年3月3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0號鑑驗書」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 3月3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另補充「被告趙志仁於本院審訊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2款所謂「安全設備」,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有防盜之設備而言,最高法院著有25年上字第4168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準此,前開住宅 2樓之對外窗戶,除調節空氣流通外,本具有防盜杜閑之作用,自屬安全設備之一種。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其侵入住宅之行為,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責中,應包括於竊盜行為內,不另成立侵入他人住宅罪。又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如犯竊盜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竊盜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但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3945號判例意旨足參)。再被告前受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係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值中壯,智識思慮俱屬正常,而其前已受有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之情形業如上述,已徵其品性素行之不良,竟仍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漠視法令禁制,恣意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他人住宅行竊,其行為對民眾居住、財產之安全及社會治安與經濟秩序之危害顯非輕微,所為甚屬不該,亦徵其法治觀念之薄弱,復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所受之財產損害,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非至劣,兼衡酌其犯罪時未受任何特別刺激、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與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7166號
    被      告  趙志仁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
                            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志仁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943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確定,甫於
    民國101年1 月6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
    12月28日上午11時30分許,自其前女友林美枝位於新北市○
    ○區○○○路000巷0號住處1 樓入口處,以攀爬之方式至上
    址2樓前陽臺,再踰越上址2樓屬安全設備之對外窗戶進入上
    址2 樓,竊取林美枝姪女林佳宜之男友李宗翰所有置放在上
    址2樓房間內床頭櫃之三星牌S3白色行動電話1支(價值約新
    臺幣1萬5,000元,內裝設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得
    手後隨即由樓梯下樓,在上址1 樓見到林美枝之母林李麵後
    ,隨即由大門逃離現場。嗣李宗翰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
    經警據報後前往現場採證,在上址2樓客廳地板、上址1樓大
    門出入口右側地面分別扣得左、右腳拖鞋,並將於上開拖鞋
    所採得之男性DNA-STR 型別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
    對,發現與檔存趙志仁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志仁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林李麵於警詢及偵查中(經具結)、證人林美枝、證人即
    被害人李宗翰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所附現場圖、
    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103年3月3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0號鑑驗書
    各1 份、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將「門扇」、「牆垣」、「
    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則所謂「門扇」應專指門戶,指分隔
    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出入口大門而言;所謂「牆垣」,係指
    圍繞房屋或其庭院土地上之圍牆;所謂「其他安全設備」,
    係指門扇、牆垣以外,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一切設
    備。另窗戶(含玻璃)、氣窗、鐵窗、窗戶外加裝之鐵條、
    通往陽台之落地鋁製玻璃門、陽台外之矮牆亦均具有防閑之
    效用,依社會通常觀念,屬於維護安全之防盜設備,均屬該
    條款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嫌。被告有
    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表1份附卷可查,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郭耿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88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