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82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忠諭
(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7612 號),因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呂家瑋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吳忠諭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神仙水共伍瓶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忠諭明知武士刀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刀械,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又甲基安非他命、4-氟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刀械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7月1日或2日間,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2樓202室之居所內,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處,同時收受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武士刀1把,及以不詳之代價購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後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2年7月4日22時許,因另案遭通緝,為警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鑑定結果 │ 鑑驗報告 │ │ │ │ │ │ │ ├──┼────┼──────────┼───────┼────────┤ │ 一 │神仙水(│共4 瓶(驗前總毛重74│檢出第二級毒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編號A1至│.39 公克,包裝玻璃瓶│甲基安非他命成│警察局102 年12月│ │ │A4) │總重約45.68 公克,經│分 │28日刑鑑字第1028│ │ │ │檢視均為玻璃瓶裝液體│ │001794號鑑定書(│ │ │ │,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見102 年度偵字第│ │ │ │,隨機抽取編號A3鑑定│ │17612 號偵查卷第│ │ │ │:經檢視內為淺黃褐色│ │84至85頁) │ │ │ │液體,淨重6.95公克,│ │ │ │ │ │取0.88公克鑑定,驗餘│ │ │ │ │ │淨重6.07公克) │ │ │ ├──┼────┼──────────┼───────┼────────┤ │ 二 │神仙水(│1 瓶(驗前毛重24.49 │檢出第二級毒品│同上毒品鑑定書 │ │ │編號A5)│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3│4- 氟甲基安非 │ │ │ │ │.10 公克,經檢視為玻│他命成分 │ │ │ │ │璃瓶裝淺黃色液體,取│ │ │ │ │ │3.13公克鑑定,驗餘淨│ │ │ │ │ │重8.26公克),測得4-│ │ │ │ │ │氟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 │2 ﹪,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0.22公克 │ │ │ ├──┼────┼──────────┼───────┼────────┤ │ 三 │武士刀 │1把(刀刃長73公分、 │符合管制12款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刀柄長26.5公分、單面│械之圖例及說明│102年10月24日北 │ │ │ │開鋒) │要件,認定屬槍│市警保字第102340│ │ │ │ │砲彈藥刀械管制│11802號函(見同 │ │ │ │ │條例及內政部公│上偵查卷第79至80│ │ │ │ │告管制之刀械 │頁)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