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宏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宏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宏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蘇宏益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0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㈡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9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3115號駁回上訴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88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受刑人自101 年9 月5 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 年1 月4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11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