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元欽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元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元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7 月確定,於民國97年2 月 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元欽㈠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㈡又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3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㈢再於97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臺非字第436 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並判處有期徒刑7 年5 月確定;㈣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臺非字第446 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並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㈢、㈣案,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5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年7 年10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 年2月4 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 年10 月12 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因累進縮刑66日,縮刑期滿日為104 年6 月8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