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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1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1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全夆

上列聲請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全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規定。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為新舊刑法之比較適用。關於數罪併罰規定,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以上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以上第二項)」,修正規定係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因本條僅規定數罪併罰之適用範圍,並未變更刑法第51條之內容,於比較新舊法時,刑法第50條規定毋庸與其他行為人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僅需單獨比較本條新舊法規定即可,而適用較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

四、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3 年11月6 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查,是經本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合法,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220 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 表 :                                                                                                │                      │
├────┬───────────┬───────────┬───────────┬───────────┼───────────┤
│編    號│一                    │二                    │三                    │四                    │五                    │
├────┼───────────┼───────────┼───────────┼───────────┼───────────┤
│罪    名│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㈠詐欺得利罪          │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㈠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
│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㈡詐欺得利罪          │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博罪                │
│        │                      │                      │㈢詐欺得利罪          │㈢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㈡共同犯毀損他人器物罪│
│        │                      │                      │㈣詐欺得利罪          │㈣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㈢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        │                      │                      │㈤詐欺得利罪          │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㈣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        │                      │                      │㈥詐欺得利罪          │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        │                      │                      │㈦詐欺得利罪          │㈦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
│        │                      │                      │                      │㈧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
│所犯法條│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㈠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  條第1 項            │第2 項                │㈡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  條第2 項            │  第22條              │
│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㈢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㈡刑法第354 條        │
│        │  條第2 項            │                      │㈣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  條第2 項            │㈢刑法第305 條        │
│        │                      │                      │㈤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㈣刑法第305 條        │
│        │                      │                      │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  條第2 項            │                      │
│        │                      │                      │㈦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                      │
│        │                      │                      │                      │  條第2 項            │                      │
│        │                      │                      │                      │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                      │
│        │                      │                      │                      │  條第2 項            │                      │
│        │                      │                      │                      │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                      │
│        │                      │                      │                      │  條第2 項            │                      │
│        │                      │                      │                      │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                      │
│        │                      │                      │                      │  條第1 項            │                      │
│        │                      │                      │                      │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                      │
│        │                      │                      │                      │  條第2項             │                      │
├────┼───────────┼───────────┼───────────┼───────────┼───────────┤
│判決主文│㈠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㈠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㈠有期徒刑3 年8 月。  │㈠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宣 告 刑│㈡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㈡有期徒刑3 年8 月。  │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        │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1 日。                │  折算1 日(易刑以下均│㈢有期徒刑3 年8 月。  │  折算1 日(易刑以下均│
│        │  折算1 日。          │                      │  同)。              │㈣有期徒刑3 年8 月。  │  同)。              │
│        │                      │                      │㈡有期徒刑3 月。      │㈤有期徒刑3 年8 月。  │㈡有期徒刑5 月。      │
│        │                      │                      │㈢有期徒刑3 月。      │㈥有期徒刑3 年8 月。  │㈢有期徒刑3 月。      │
│        │                      │                      │㈣有期徒刑4 月。      │㈦有期徒刑7 年10月。  │㈣有期徒刑4 月。      │
│        │                      │                      │㈤有期徒刑3 月。      │㈧有期徒刑3 年8 月。  │                      │
│        │                      │                      │㈥有期徒刑3 月。      │                      │                      │
│        │                      │                      │㈦有期徒刑3 月。      │                      │                      │
├────┼───────────┼───────────┼───────────┼───────────┼───────────┤
│犯罪日期│㈠101.12.28 晚間某時  │102.05.14中午12時許回 │㈠101.09.10上午10時23 │㈠102.04.10晚間11時許 │㈠102.02間某日起至102.│
│        │㈡101.12.28 晚間某時  │溯96小時內某時        │  分許                │㈡102.04.12晚間10時39 │  05.14下午日時許     │
│        │                      │                      │㈡101.09.15下午1時55分│  分許                │㈡102.01.12           │
│        │                      │                      │  許                  │㈢102.04.13某時許     │㈢102.01.12           │
│        │                      │                      │㈢101.09.21凌晨3時25分│㈣102.04.16晚間11時44 │㈣102.05.06下午3時許  │
│        │                      │                      │  許                  │  分許                │                      │
│        │                      │                      │㈣101.09.22下午2時52分│㈤102.04.17晚間10時33 │                      │
│        │                      │                      │  許                  │  分許                │                      │
│        │                      │                      │㈤101.09.30下午3時44分│㈥102.04.08晚間7時59分│                      │
│        │                      │                      │  許                  │  許                  │                      │
│        │                      │                      │㈥101.10.16凌晨4時25分│㈦102.04.08晚間9時9分 │                      │
│        │                      │                      │  許                  │  許                  │                      │
│        │                      │                      │㈦101.09.15晚間9時2分 │㈧102.04.29下午5時42分│                      │
│        │                      │                      │  許                  │  許                  │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29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4986號│101年度偵字第26559、  │102年度偵字第16988、  │102年度偵字第13608號  │
│        │                      │                      │30996號、102年度偵字第│13608 號              │                      │
│        │                      │                      │857、2889、2972、3505 │                      │                      │
│        │                      │                      │、10170號             │                      │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1034號  │102 年度簡字第5749號  │102 年度簡字第3872、  │103 年度上訴字第1573號│103 年度訴字第22號    │
│實│    │                      │                      │3873 號               │                      │                      │
│審├──┼───────────┼───────────┼───────────┼───────────┼───────────┤
│  │判決│102.06.28             │102.09.13             │102.10.18             │103.08.05             │103.08.27             │
│  │日期│                      │                      │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102.07.22             │102.10.07             │103.02.21             │103.08.25             │103.09.29             │
│  │日期│                      │                      │                      │                      │                      │
├─┴──┼───────────┴───────────┴───────────┴───────────┴───────────┤
│備    註│㈠編號三所示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㈡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20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                                   │
│        │㈢編號四所示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2月。                                                           │
│        │㈣編號五所示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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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1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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