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7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啟銘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啟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啟銘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 月9 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3 年12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90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04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因竊盜案件(共五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091號各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㈣因搶奪、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80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197號駁回上訴確定。㈤因妨害自由案件(共二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18 號各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㈡、㈢、㈤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㈥因偽造文書、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16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10月(共五罪)、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3 月,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22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均與㈣所示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 月確定。㈦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91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上㈠、㈦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4 月,㈡、㈢、㈤所定執行刑2 年2 月,㈣、㈥所定執行刑6 年2 月,接續執行,自97年1 月9 日起入監執行,而於103 年12月12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6 年5 月1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