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8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8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炳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炳源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炳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4 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2 年11月20日」,應更正為「102年11月20日11時29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炳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