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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苑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彥翔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彥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彥翔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2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張彥翔前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84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㈡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3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㈢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08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㈣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64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㈤暨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81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㈥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77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65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罪)、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㈧因竊盜、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02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8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12月22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7 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苑文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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