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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9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92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巫世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6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巫世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猶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健康,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6849號
    被      告  巫世瑋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巫世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2年4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
    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7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
    691 9號判處有期有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6月18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5月28日22
    時24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
    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5月28
    日20時55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與大同南路口前,
    為警查獲,復採集巫世瑋之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巫世瑋於警詢中僅坦承最後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時間為
    104年5月22日18時許之事實,惟矢口否認上開犯罪事實。惟
    查,被告於104年5月28日22時24分許經警採尿後送驗,結果
    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
    警察大隊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檢體編
    號:D0000000)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新莊-15)各1紙附卷可稽,足
    證被告於前開採尿時間回溯96小時內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犯行,是被告所為辯解,純屬臨訟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超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92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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