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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32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翁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32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儼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 年度執聲字第3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儼浩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儼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8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並應按月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觀護人報到及履行義務勞務,惟經新北地檢署觀護人告誡、訪視及協尋後,竟仍置之不理而數月未至新北地檢署報到,亦未履行義務勞務,且再犯其他毒品案件尚在偵查中,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2 、4 款規定且情節重大,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聲請書誤載為同項第3 款)之規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而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及第74條之3 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 月30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89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5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4 年5 月25日確定在案,嗣經聲請人以104 年執保字第211 號指揮執行保護管束,期間自104 年5 月25日起至109 年5 月24日止,並通知受刑人應分別於104 年8 月12日、同年9 月4 日、同年月25日、同年11月4日、同年月24日至新北地檢署報到並接受採尿,而上開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分別於104 年7 月31日、同年8 月21日、同年9 月14日、同年10月19日、同年11月11日送達至受刑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之戶籍地,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有新北地檢署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5 份存卷可憑,而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是上開執行保護管束報告命令之通知,均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另經觀護人於104 年9 月3 日至受刑人上址戶籍地進行訪視,並當場告知受刑人應於翌日(4 日)至新北地檢署報到並接受採尿,惟受刑人仍未遵期報到,亦均未至新北市泰山區公所履行義務勞務,復經執行檢察官派警於104 年9 月14日查訪受刑人之住居情形,受查訪人即受刑人之父劉銘德稱:受刑人與渠同住,每日均有回家,受刑人向渠稱無車可至地檢署報到等語,亦有新北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訪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均明知應於上開期日至新北地檢署報到並接受採尿及履行義務勞務無誤,是受刑人顯有未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命令及違背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所定負擔等情形,益徵受刑人前受緩刑宣告後,並未因此心生警惕,更無視其應於緩刑期間內受保護管束及履行服義務勞務負擔甚明;況且,經本院合法通知受刑人到庭說明,其亦未到庭或以書面為任何陳述,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報到單可考,堪認受刑人實無心服從保護管束命令及履行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翁偉玲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32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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