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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9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蔡慧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9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曜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曜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游曜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游曜華前於㈠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4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51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39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另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4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㈥後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30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其中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且已執行完畢),並與㈤、㈥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於103年1月20日入監執行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10月 13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慧雯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9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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