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39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藍海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139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曜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5176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游曜華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並與上開3罪接續執行」之記載更正為:「並與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2 年8 月接續執行」;第16至17行「並在車內保力達B 飲料瓶上採集到游曜華指紋」之記載更正為:「經警將自遺留在車內之保力達B 飲料瓶上採得之檢體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比對結果,與游曜華之DNA-STR 型別相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游曜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起訴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詳參上開前案紀錄表),竟仍不知警惕,為圖一己之私,恣意竊取他人停放在路旁之車輛供己代步使用,行為實有不當,兼衡遭竊之車輛已於當日尋獲(見偵查卷第9 頁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被害人所受之損失程度尚非甚重,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行竊時使用之自備鑰匙1 支,並未扣案,且本件案發迄今已超過6 年,復無證據足認該鑰匙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5176號
    被      告  游曜華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2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曜華前因犯偽造文書罪、竊盜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66號判處有
    期徒刑10月、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判處有
    期徒刑1年2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3年度
    訴字第91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臺北地院以95年
    度聲字第80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又因犯竊盜
    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17號判處有期徒
    刑1年確定,並與上開3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4月17日假
    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96年9月15日保護管束執
    行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猶不
    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97年
    1月19日4時30分許至同日5時50分許期間某時許,在新北市
    蘆洲區(即改制前之臺北縣蘆洲市,下同)永平街32巷55號前
    ,以自備鑰匙竊取王彥翔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有小客
    車,得逞後隨即駕車離去。嗣為警於97年1月19日9時59分許
    ,在新北市蘆洲區長榮路與永樂路街口尋獲上揭車輛,並在
    車內保力達B飲料瓶上採集到游曜華指紋,因而循線查獲上
    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游曜華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及偵查中之自│                              │
│    │白            │                              │
├──┼───────┼───────────────┤
│二  │證人即被害人王│上開車輛為證人王彥翔所有,於97│
│    │彥翔於警詢中之│年1月19日4時30分許至同日5時50 │
│    │證詞          │分許期間,在新北市蘆洲區永平街│
│    │              │32巷55號前遭竊之事實。        │
├──┼───────┼───────────────┤
│三  │臺北縣政府警察│上開車輛為警於97年1月19日9時59│
│    │局97年5月15日 │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長榮路與永│
│    │北縣警鑑字第  │樂路街口尋獲,並在車內保力達B │
│    │0000000000號、│飲料瓶上採集到游華指紋之事實。│
│    │103年5月22日北│                              │
│    │警鑑字第103089│                              │
│    │3473號、103年5│                              │
│    │月13日刑生字第│                              │
│    │0000000000號鑑│                              │
│    │定書、新北市政│                              │
│    │府警察局蘆洲分│                              │
│    │局現場勘察報告│                              │
│    │暨勘察採證照片│                              │
│    │各1份。       │                              │
├──┼───────┼───────────────┤
│四  │失車-案件基本 │上開車輛為證人王彥翔所有,於97│
│    │資料詳細畫面報│年1月19日4時30分許至同日5時50 │
│    │表            │分許期間,在新北市蘆洲區永平街│
│    │              │32巷55號前遭竊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
    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范孟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395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