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進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於10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5年2月(另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嗣於101年12月14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6年10月1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6年7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查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歷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762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均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9月1日送監執行,於101年9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並於同日經臺灣高等法院因上述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等案件而裁定羈押,經撤回上訴後,於101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上述有期徒刑5年4月一節,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由此可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而遭宣告之有期徒刑1年2月業已執行完畢而非屬本案法務部准予假釋部分,聲請意旨將此部分併計本案假釋應受保護管束,容有誤會,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施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