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薇如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薇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薇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5 月確定後,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4 年10月6 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6240號、102 年度簡字第2631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再由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01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009號、103 年度簡字第151 號刑事簡易判決,以及103 年度易字第747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再由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97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662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各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 年10月7 日入監,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12月21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4 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