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9年6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 項、第93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㈠以98年度訴字第4278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及㈡以99年度訴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㈢99年度訴字第1537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㈣以99年度訴字第18 22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及㈤以99年度訴字第978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及㈥以99年度訴字第754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及㈦以99年度訴字第2418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上開㈡至㈣、㈦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40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及㈠、㈤、㈥所示之罪刑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41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而受刑人於99年6 月10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指揮書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 年8 月9 日,縮刑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6 月30日,迨於103 年12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則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