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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胡堅勤傅明華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22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明宗
指定辯護人
吳天明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字第1398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周明宗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如附表編號十七所示之刑。

事實

一、周明宗曾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第21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由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66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156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90年9 月14日釋放出所,然因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48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再由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62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復令入戒治處所執行所餘戒治期間,於91年7 月2 日始強制戒治期滿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38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19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65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2 年5 月13日停止戒治執行完畢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能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MDMA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或販賣或施用,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周明宗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1號)作為聯絡工具,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相關事宜,而與劉俊杰所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於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時間、地點,合意以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數量、重量及價格販賣予劉俊杰而完成交易2 次(通訊監察譯文詳如附表二編號1 、2 );又與林坤賢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於附表一編號3至5 所示時間、地點,合意以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數量、重量及價格,販賣予林坤賢而完成交易3 次(通訊監察譯文詳如附表二編號3 至5 );又與林泰承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於附表一編號6 至9 所示時間、地點,合意以附表一編號6 至9 所示數量、重量及價格,販賣予林泰承而完成交易4 次(通訊監察譯文詳如附表二編號6 至9 );又與徐志雄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公共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繫,於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示時間、地點,合意以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示數量、重量及價格販賣予徐志雄,而完成交易3 次(通訊監察譯文詳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又與林文弘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數量、重量之第一級毒品予林文弘(通訊監察譯文詳如附表二編號13)。

㈡、周明宗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 年4 月底某日,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 樓之4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敏」之成年男子取得第二級毒品MDMA而持有之。

㈢、周明宗分別基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5 月10日7 時許,先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 樓之4 居所內,先以燒烤玻璃球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㈣、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 年5 月10日8時許,於上開同一處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二、嗣於104 年5 月10日15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104 年度聲搜字第803 號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4 、新北市○○區○○路00號搜索,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 包(共純質淨重0.4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共純質淨重8.1258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1 包(驗餘淨重3.0338公克)、電子磅秤1 臺、分裝勺1 支、分裝袋64個、玻璃球2個、針筒2支、殘渣袋3個、周明宗所有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枚)等物,周明宗則在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4段410巷口為警查獲,而周明宗經警採尿送驗後,呈鴉片類與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 條之5 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沒有意見」、「捨棄對質詰問權」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94年度台上字第29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檢察官、被告周明宗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7頁至58頁),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一一提示之前揭證據方法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又本院審酌上開各該證據均非非法取得之證據,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參照上開說明要旨,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 至12)部分: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周明宗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3 987號卷㈠第11頁至14頁、第14 3頁背面至第145 頁、本院卷第41頁背面至43頁、第59頁),核與證人林泰承、林坤賢、劉俊杰、徐志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3987 號卷㈠第21頁至24頁背面、第28頁至35頁背面、第107 至108頁背面、第127 至128 頁背面、第137 至138 頁、第172 頁至175 頁背面、第181 至182 頁),並有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104 年聲監字第308 號、104 年聲監續字第376 號、第544 號暨電話附表3 紙(見偵字第13987 號卷二第34-36 頁)、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3987 號卷二第37-41 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 至10所示之電子磅秤1 台、分裝勺1支、分裝袋64個足資佐證,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外,確實難以究其原委。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查被告周明宗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於毒品交易為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就此懸有重典處罰,當知之甚稔,其與證人林泰承、林坤賢、劉俊杰、徐志雄並無深交,亦非至親,倘無從中賺取利得,豈有甘冒被查緝科以重刑之風險,而提供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泰承、林坤賢、劉俊杰之理,而其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每包大概賺個2 、3 百元等語,是被告周明宗營利之意圖,亦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12次之犯行,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附表一編號13部分: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周明宗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3987 號卷㈠第11頁至13頁背面、第145 頁、本院卷第41頁背面至43頁、第59頁),核與證人林文弘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3987 號卷㈠第110 頁至112 頁背面、第116 至117 頁),並有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104 年聲監字第308 號、104 年聲監續字第376 號、第544 號暨電話附表3 紙(見偵字第13987 號卷二第34-36 頁)、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3987 號卷二第42頁)在卷足資佐證,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事實一㈡部分: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周明宗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卷第13頁、第205 頁、本院卷第41頁至42頁、第59頁),核與證人黃麗玲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卷第138 頁、第208 至209 頁),且其於104 年5 月11日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MDMA陰性反應,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9 月8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實驗室檢體編號:AF92786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辦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H1040293)各1 紙、扣案物品照片4 張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卷第130 至133 頁、第21 4至215 頁),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咖啡色粉末1袋,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

3.1400公克,取樣0.1062公克,餘重3.0338公克,檢出MDMA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6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卷第189頁),足資佐證,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事實一㈢、㈣部分: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周明宗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卷第23頁至第23頁背面、第141 頁、本院卷第41頁至42頁、第59頁),且其於104 年5 月11日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5 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實驗室檢體編號:AF70850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辦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H0000000)各1 紙、扣案物品照片4 張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卷第35至36頁、第130 至133 頁),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之送驗粉末7 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47公克,驗餘淨重

2.40公克,純度16.69 % ,純質淨重0.41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 年7 月7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 00 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卷第193 頁);又如附表三編號2 之白色微黃結晶7 袋、白色結晶2 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6.6630公克,取樣

0. 0444 公克,餘重6.6186公克,純度99.9% ,純質淨重

6.6563公克;淨重1.4710公克,取樣0.0206公克,餘重1.4504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1.4695公克,驗餘純質淨重

1.4504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6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4年6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卷第190至191頁),此外復有如附表三編號4至7所示之吸食器2組、已使用注射針筒2支、玻璃球2顆、殘渣袋3個扣案,足資佐證,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明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持有或施用。

㈡、核被告如事實一㈠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如事實一

㈠如附表一編號1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如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如事實一㈢如附表一編號1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如事實一㈣如附表一編號16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㈢、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意圖轉讓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所犯事實一㈠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2罪)、被告所犯事實一㈠如附表編號13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1 罪)、事實一㈡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1 罪)、事實一㈢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罪)、事實一㈣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另按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定有明文;行政院依據該規定於93年1 月7 日發布,並於98年11 月20日更名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 條第1項 第1 款規定,轉讓第一級毒品達淨重5 公克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本案被告轉讓之海洛因僅16分之1 錢,未逾上開加重其刑之標準,而無依前述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㈤、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經查,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暨審理程式中均就事實欄一㈠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編號13所示之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987號卷

㈠第11頁至14頁、第143頁背面至第145頁、本院卷第41頁背面至43頁、第59頁),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各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查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次數甚多,數量及金額亦不少,且被告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尚難認有情輕法重之嫌,而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併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足以戕害人之身體健康,竟仍為圖己利,漠視法令禁制而販賣第二級毒品,助長施用毒品惡習,足以導致購買施用者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非惟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亦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顯已對社會治安構成潛在性危險,侵害社會、國家法益甚鉅;又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他人施用,足以助長毒品流通氾濫,損及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罪所得利益、販賣毒品之次數、數量及金額、轉讓毒品之次數與數量,暨其素行、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經濟狀況貧寒(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3987 號卷(一)第6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庭呈戶籍謄本1 紙、其父親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其父在護理之家在院證明書(見本院卷第68至71頁)、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宣告刑,併定其如附表編號17所示應執行之刑。另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之寬典,竟仍不知戒除,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所犯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4至16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如附表編號17所示應執行之刑。另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件得易科罰金部分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雖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依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即被告)仍得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㈦、沒收物部分: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4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應沒收,惟該條既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等語,依該條沒收之物自應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26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4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始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05 號判決要旨參照),合先敘明。

2、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枚、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1),該門號申請人為其女兒周姿吟,都是被告在使用,業據被告周明宗供陳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3987號卷㈠第9 頁背面、第143 頁背面),應以實際管領使用者為其所有人(最高法院102 年臺上字第1286號判決意旨參照),係供本件犯如事實一(二)即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至10所示電子磅秤1台、分裝勺1支、分裝袋64個等物,均為被告所有,被告供稱係販賣第二級毒品時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各次罪名主文項下諭知沒收。又被告販賣毒品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犯販賣毒品所得1500元、3000元、3000元、2000元、3000元、1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500元、5500元、3000元屬被告各該次因犯罪所得之財物,雖均未扣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於各次犯行中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3、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被查獲而與本案有關之全部毒品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30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 年台非字第13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扣案被告周明宗所有之海洛因7包(純質淨重合計0.4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9包(驗餘淨重共8.0690公克),被告供稱係將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分裝好供自己施用;扣案之咖啡色粉末1袋,被告供稱係朋友拿給伊,叫伊吃吃看看,還沒有吃而持有之(見本院卷第43頁),是查獲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之海洛因7包、編號2之甲基安非他命9包、編號3之MDMA粉末乙袋等物與本案有關,應分別於附表編號14、15、16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附表三編號4之吸食器2組、編號6之玻璃球2顆、編號7之殘渣袋,均係被告所有,於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應於附表編號15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三編號5之已使用注射針筒2支,係被告所有,於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應於附表編號16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2 項、第11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育增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佳彥到庭執行公訴。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事實     │ 主  文                                         │
├──┼──────┼────────────────────────┤
│ 一 │事實一㈠    │周明宗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扣案│
│    │附表一編號1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一│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 │事實一㈠    │周明宗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未扣案│
│    │附表一編號2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一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
│ 三 │事實一㈠    │周明宗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未扣案│
│    │附表一編號3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一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
│ 四 │事實一㈠    │周明宗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扣案│
│    │附表一編號4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一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
│ 五 │事實一(一)│周明宗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未扣案│
│    │附表一編號5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一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
│ 六 │事實一(一)│周明宗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扣案│
│    │附表一編號6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一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
│ 七 │事實一(一)│周明宗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未扣案│
│    │附表一編號7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一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
│ 八 │事實一(一)│周明宗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未扣案│
│    │附表一編號8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一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
│ 九 │事實一(一)│周明宗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未扣案│
│    │附表一編號9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一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
│ 十 │事實一(一)│周明宗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未扣案│
│    │附表一編號10│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一│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十一│事實一(一)│周明宗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
│    │附表一編號11│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一│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十二│事實一(一)│周明宗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未扣案│
│    │附表一編號12│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一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
│十三│事實一(一)│周明宗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三編│
│    │附表一編號13│號十一所示之物,沒收。                          │
├──┼──────┼────────────────────────┤
│十四│事實一(二)│周明宗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物│
│    │            │,沒收銷燬之。                                  │
├──┼──────┼────────────────────────┤
│十五│事實一(三)│周明宗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
│    │            │,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編號四、六、七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十六│事實一(四)│周明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
│    │            │,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十七│編號一至十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共計│
│    │叁萬肆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如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編號十四至十六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
│    │表三編號四、五、六、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
┌─┬──────┬───────┬────┬──────┬─────┐
│編│販賣毒品    │  交付毒品    │販賣毒品│毒品之數量  │毒品價格  │
│號│之時間      │  之地點      │之對象  │及重量      │(新臺幣)│
├─┼──────┼───────┼────┼──────┼─────┤
│1 │104年2月25日│新北市三峽區民│劉俊杰  │甲基安非他命│1500元    │
│  │23時許      │生街27巷16號3 │        │1公克       │          │
│  │            │之4           │        │            │          │
├─┼──────┼───────┼────┼──────┼─────┤
│2 │104年3月5日 │新北市三峽區民│劉俊杰  │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    │
│  │7時19分後之 │生街27巷16號3 │        │2公克       │          │
│  │某時許      │之4           │        │            │          │
├─┼──────┼───────┼────┼──────┼─────┤
│3 │104年2月15日│新北市三峽區三│林坤賢  │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    │
│  │11時14分後之│樹路與民生街附│        │2公克       │          │
│  │某時許      │近某郵局前    │        │            │          │
├─┼──────┼───────┼────┼──────┼─────┤
│4 │104年2月21日│新北市土城區溪│林坤賢  │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    │
│  │9時40分後之 │頭路附近某處  │        │2 公克      │          │
│  │某時許      │              │        │            │          │
│  │            │              │        │            │          │
│  │            │              │        │            │          │
├─┼──────┼───────┼────┼──────┼─────┤
│5 │104年3月13日│新北市三峽區民│林坤賢  │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    │
│  │20時3分後之 │生街附近某處  │        │2公克       │          │
│  │某時許      │              │        │            │          │
├─┼──────┼───────┼────┼──────┼─────┤
│6 │104年2月22日│新北市土城區中│林泰承  │數量不詳甲基│1000元    │
│  │17時50分後之│央路4段附近某 │        │安非他命    │          │
│  │某時許      │處            │        │            │          │
├─┼──────┼───────┼────┼──────┼─────┤
│7 │104年3月5日 │新北市土城區中│林泰承  │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    │
│  │19時31分後之│央路4段附近某 │        │2公克       │          │
│  │某時許      │處            │        │            │          │
├─┼──────┼───────┼────┼──────┼─────┤
│8 │104年3月29日│新北市土城區中│林泰承  │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    │
│  │13時53分後之│央路4段附近某 │        │2公克       │          │
│  │某時許      │處            │        │            │          │
├─┼──────┼───────┼────┼──────┼─────┤
│9 │104年4月1日 │新北市土城區中│林泰承  │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    │
│  │20時25分後之│央路4段附近某 │        │2公克       │          │
│  │某時許      │處            │        │            │          │
├─┼──────┼───────┼────┼──────┼─────┤
│10│104年2月26日│新北市三峽區民│徐志雄  │甲基安非他命│3500元    │
│  │21時55分後之│生街附近某處  │        │2公克       │          │
│  │某時許      │              │        │            │          │
├─┼──────┼───────┼────┼──────┼─────┤
│11│104年3月9日 │新北市三峽區民│徐志雄  │甲基安非他命│5500元    │
│  │14時43分後之│生街附近某處  │        │4公克       │          │
│  │某時許      │              │        │            │          │
├─┼──────┼───────┼────┼──────┼─────┤
│12│104年4月23日│新北市三峽區民│徐志雄  │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    │
│  │13時38分後之│生街附近某處  │        │4公克       │          │
│  │某時許      │              │        │            │          │
├─┼──────┼───────┼────┼──────┼─────┤
│13│104年2月23日│新北市三峽區民│林文弘  │海洛因16分之│無償轉讓  │
│  │11時35分後之│生街附近某處  │        │1錢         │          │
│  │某時許      │              │        │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部分
┌───┬──────┬──────┬──┬───────┬────────────────┐
│  編  │日期時間    │監察:A姓名 │通話│對方:B姓名   │ 通話內容譯文                   │
│  號  │            │及號碼      │方向│及號碼        │                                │
├───┼──────┼──────┼──┼───────┼────────────────┤
│  1   │104 年2 月25│周明宗      │→  │劉俊杰        │(偵卷(一)P39頁至39頁背面)   │
│(編號│日上午10時18│0000000000  │    │0000000000    │A:阿吉拉。                      │
│8)   │分55秒      │            │    │              │B:恩,呆哥。                    │
│      │            │            │    │              │A:你開工了嗎?                  │
│      │            │            │    │              │B:我做事。我這兩天…            │
│      │            │            │    │              │A:這兩天怎麼樣?                │
│      │            │            │    │              │B:這兩天有,我拿過去給你好不好?│
│      │            │            │    │              │A:好阿,在拿一個給妳嗎?        │
│      │            │            │    │              │B:那沒關係。                    │
│      │            │            │    │              │A:還有一個我晚上拿過去給你,你晚│
│      │            │            │    │              │  上幾點下班?                  │
│      │            │            │    │              │B:差不多... 我打給你好了,那不一│
│      │            │            │    │              │  定。                          │
│      │            │            │    │              │A:好,掰掰。                    │
│      ├──────┼──────┼──┼───────┼────────────────┤
│      │104 年2 月25│周明宗      │←  │劉俊杰        │B:我下班了,你要過來就過來。    │
│      │日下午06時58│0000000000  │    │0000000000    │A:好。                          │
│      │分41秒      │            │    │              │                                │
│      ├──────┼──────┼──┼───────┼────────────────┤
│      │104 年2 月25│周明宗      │→  │劉俊杰        │A:我剛忘記了,我回三峽才想起來。│
│      │日下午9 時16│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沒關係。                      │
│      │分28秒      │            │    │              │A::還是你過來好嗎?             │
│      │            │            │    │              │B:哪裡?                        │
│      │            │            │    │              │A:三峽。                        │
│      │            │            │    │              │B:喔,現在唷?                  │
│      │            │            │    │              │A:對阿。                        │
│      │            │            │    │              │B:好。                          │
│      ├──────┼──────┼──┼───────┼────────────────┤
│      │104 年2 月25│周明宗      │←  │劉俊杰        │B:我到了。                      │
│      │日下午11時01│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你到哪裡?                    │
│      │分09秒      │            │    │              │B:我到警衛室門口。              │
│      │            │            │    │              │A:你跟警衛講說到16034。         │
│      │            │            │    │              │B:好。                          │
│      ├──────┼──────┼──┼───────┼────────────────┤
│      │104 年2 月25│周明宗      │←  │劉俊杰        │B:你幾樓?                      │
│      │日下午11時02│0000000000  │    │0000000000    │A:3樓。                         │
│      │分40秒      │            │    │              │B:好。                          │
├───┼──────┼──────┼──┼───────┼────────────────┤
│  2   │104 年3 月5 │周明宗      │←  │劉俊杰        │(偵卷(一)P39頁背面至40頁)   │
│(編號│日上午06時40│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呆哥,我吉拉,我等一下先拿2000│
│9)   │分43秒      │            │    │              │  給你。                        │
│      │            │            │    │              │A:多少?                        │
│      │            │            │    │              │B:先拿3000給你,順便拿2 個,先拿│
│      │            │            │    │              │  2000給你。                    │
│      │            │            │    │              │A:喔。                          │
│      │            │            │    │              │B:可以阿?                      │
│      │            │            │    │              │A:你過來在說。                  │
│      │            │            │    │              │B:你有在家嗎?                   │
│      │            │            │    │              │A:有阿。                        │
│      │            │            │    │              │B:在三峽嗎?                    │
│      │            │            │    │              │A:恩阿。你現在過來。            │
│      │            │            │    │              │B:好 。                         │
│      ├──────┼──────┼──┼───────┼────────────────┤
│      │104 年3 月5 │黃麗玲      │←  │劉俊杰        │B: 大哥有在嗎?                 │
│      │日上午07時19│0000000000  │    │0000000000    │A(女):他下去開車。他馬上上來。  │
│      │分32秒      │            │    │              │B:我在門口這裡。                │
│      │            │            │    │              │A(女):那你起來阿。在16號3 樓之  │
│      │            │            │    │              │4                               │
│      │            │            │    │              │B:好。                          │
├───┼──────┼──────┼──┼───────┼────────────────┤
│  3   │104 年2 月15│周明宗      │←  │林坤賢        │(偵卷(一)P40頁)             │
│(編號│日上午10時14│0000000000  │    │0000000000    │A (女):唯?                     │
│10)  │分27秒      │            │    │              │B:呆哥有在嗎?                  │
│      │            │            │    │              │A (女):有。你誰?               │
│      │            │            │    │              │B:雞蛋ㄝ。                      │
│      │            │            │    │              │A:唯?                          │
│      │            │            │    │              │B:3 拉。                        │
│      │            │            │    │              │A:什麼?                        │
│      │            │            │    │              │B:3 拉。差不多10點多到那邊。太陽│
│      │            │            │    │              │  成前面。                      │
│      │            │            │    │              │A:來不及啦。我在三峽。          │
│      │            │            │    │              │B: 差不多幾點回來?             │
│      │            │            │    │              │A:ll點。                        │
│      │            │            │    │              │B: 好,我等你。太陽成前面。     │
│      │            │            │    │              │A:你說多少?                    │
│      │            │            │    │              │B:3拉。                         │
│      │            │            │    │              │A:3唷。                         │
│      │            │            │    │              │B:恩。                          │
│      │            │            │    │              │A:好。                          │
│      ├──────┼──────┼──┼───────┼────────────────┤
│      │104 年2 月15│周明宗      │←  │林坤賢        │B:你回來了嗎?                  │
│      │日上午10時53│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你在等我10分鐘,我現在才準備要│
│      │分55秒      │            │    │              │  出門而以。                    │
│      │            │            │    │              │B:我在停車場。                  │
│      │            │            │    │              │A:好 。                         │
│      ├──────┼──────┼──┼───────┼────────────────┤
│      │104 年2 月15│周明宗      │→  │林坤賢        │B:我在停車場。                  │
│      │日上午11時01│0000000000  │    │0000000000    │A: 我的車被拖走了。你來三峽好不 │
│      │分41秒      │            │    │              │   好?                         │
│      │            │            │    │              │B:好。哪裡?                    │
│      │            │            │    │              │A:三峽大橋。                    │
│      │            │            │    │              │B:恩。                          │
│      │            │            │    │              │A: 到三峽大橋,右轉舊有郵局。   │
│      │            │            │    │              │B:我到郵局打給你?              │
│      │            │            │    │              │A:好。我在叫人去帶你。          │
│      │            │            │    │              │B:好。                          │
│      ├──────┼──────┼──┼───────┼────────────────┤
│      │104 年2 月15│周明宗      │→  │林坤賢        │A:你走到哪裡?                  │
│      │日上午11時14│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我要到那個橋了阿。            │
│      │分19秒      │            │    │              │                                │
│      ├──────┼──────┼──┼───────┼────────────────┤
│      │104 年2 月15│周明宗      │→  │林坤賢        │A:你人在哪?                    │
│      │日上午11時14│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我要到橋了。                  │
│      │分52秒      │            │    │              │A:右轉,我在那邊等你。          │
│      │            │            │    │              │B:好。                          │
├───┼──────┼──────┼──┼───────┼────────────────┤
│  4   │104 年2 月21│周明宗      │←  │林坤賢        │(偵卷(一)P40頁背面)         │
│(編號│日上午09時16│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宗哥有在嗎?                  │
│11)  │分38秒      │            │    │              │A (另一人):有阿,你等一下 。    │
│      │            │            │    │              │A:大拇哥,新年快樂。            │
│      │            │            │    │              │B:新年快樂,你有在家裡嗎?      │
│      │            │            │    │              │A:有阿。                        │
│      │            │            │    │              │B:2阿。                         │
│      │            │            │    │              │A:2唷,好你過來。               │
│      │            │            │    │              │B:好。                          │
│      ├──────┼──────┼──┼───────┼────────────────┤
│      │104 年2 月21│周明宗      │←  │黃建明        │(偵卷(一)P134背面)          │
│      │日上午09時38│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有一個人要找你。              │
│      │分30秒      │            │    │              │A:誰?                          │
│      │            │            │    │              │B:—個年輕人,有點怪怪的。      │
│      │            │            │    │              │A:是不是有點?腳?              │
│      │            │            │    │              │B:恩。                          │
│      │            │            │    │              │A:拿兩個拉。做事那個嗎?        │
│      │            │            │    │              │B:是那個嗎?我叫他外面等        │
│      │            │            │    │              │A:你問他是不是,拿兩個。        │
│      │            │            │    │              │B:好啦。                        │
├───┼──────┼──────┼──┼───────┼────────────────┤
│  5   │104 年3 月13│周明宗      │←  │林坤賢        │(偵卷(一)P40頁背面)         │
│(編號│日下午07時21│0000000000  │    │0000000000    │B:睡飽了嗎?                    │
│12)  │分18秒      │            │    │              │A:我車子壞掉了,你有辦法過來嗎?│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              │A:三峽。                        │
│      │            │            │    │              │B:橋下去那邊唷?                │
│      │            │            │    │              │A:對阿。                        │
│      │            │            │    │              │B:那我過去一趟好了阿,我快到的時│
│      │            │            │    │              │  候打給你。                    │
│      │            │            │    │              │A:…                            │
│      ├──────┼──────┼──┼───────┼────────────────┤
│      │104 年3 月13│周明宗      │←  │林坤賢        │B:我現去過去唷。                │
│      │日下午07時30│0000000000  │    │0000000000    │A:好。                          │
│      │分50秒      │            │    │              │A:2拉。                         │
│      │            │            │    │              │A:好,我聽懂。                  │
│      ├──────┼──────┼──┼───────┼────────────────┤
│      │104 年3 月13│周明宗      │←  │林坤賢        │A:你過來這邊有一間85度C。       │
│      │日下午07時54│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好。                          │
│      │分32秒      │            │    │              │                                │
│      ├──────┼──────┼──┼───────┼────────────────┤
│      │104 年3 月13│周明宗      │→  │林坤賢        │B:我到了 。                     │
│      │日下午08時03│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你在哪裡?                    │
│      │分19秒      │            │    │              │B:幼稚園。                      │
│      │            │            │    │              │A:你開車還是騎車。              │
│      │            │            │    │              │B:開車。                        │
│      │            │            │    │              │A:開你那台嗎?                  │
│      │            │            │    │              │B:3141。                        │
│      │            │            │    │              │A:好。                          │
├───┼──────┼──────┼──┼───────┼────────────────┤
│  6   │104 年2 月22│周明宗      │←  │林泰承        │(偵卷(一)P41頁)             │
│(編號│日下午05時02│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唯,兩個朋友來一下。          │
│13)  │分55秒      │            │    │              │A:哪個朋友?                    │
│      │            │            │    │              │B:兩個朋友拉。                  │
│      │            │            │    │              │A:好啦。                        │
│      │            │            │    │              │B:多久?                        │
│      │            │            │    │              │A:我人在土城。                  │
│      │            │            │    │              │B:多久?                        │
│      │            │            │    │              │A:半個小時。                    │
│      │            │            │    │              │B:好啦,你說要做一個給我 。     │
│      │            │            │    │              │A:靠要,我現在做。              │
│      │            │            │    │              │B:好,要多一點。                │
│      │            │            │    │              │A:好。                          │
│      ├──────┼──────┼──┼───────┼────────────────┤
│      │104 年2 月22│周明宗      │←  │林泰承        │B:到了嗎?                      │
│      │日下午05時36│0000000000  │    │0000000000    │A:我在...                       │
│      │分06秒      │            │    │              │B:那你人在哪裡?                │
│      │            │            │    │              │A:在你後面這裡,我跟你說,我這裡│
│      │            │            │    │              │  剩一個朋友。                  │
│      │            │            │    │              │A:好啦。你到了打給我。          │
│      │            │            │    │              │A:好。                          │
│      ├──────┼──────┼──┼───────┼────────────────┤
│      │104 年2 月22│周明宗      │←  │林泰承        │A:用那個用不好,壞兩個…。      │
│      │日下午05時46│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做好,不然我沒有。            │
│      │分12秒      │            │    │              │A:對阿,買3 個…壞了兩個,我現在│
│      │            │            │    │              │  又沒有打火機。                │
│      │            │            │    │              │B:幫我做一個,做漂亮一點。      │
│      ├──────┼──────┼──┼───────┼────────────────┤
│      │104 年2 月22│周明宗      │→  │林泰承        │A:我人在後面。                  │
│      │日下午05時50│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好。                          │
│      │分42秒      │            │    │              │                                │
├───┼──────┼──────┼──┼───────┼────────────────┤
│  7   │104 年3 月5 │周明宗      │←  │林泰承        │(偵卷(一)P41頁)             │
│(編號│日下午07時01│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明宗唷,兩個朋友你方便嗎?    │
│14)  │分26秒      │            │    │              │A:方便阿,可是我人現在沒辦法過去│
│      │            │            │    │              │  。我要晚點過去。              │
│      │            │            │    │              │B:多久?                        │
│      │            │            │    │              │A:半小時到好不好?              │
│      │            │            │    │              │B:7 點半唷好嗎?                │
│      │            │            │    │              │A:好啦。                        │
│      │            │            │    │              │B:那個..我三個朋友給你阿。      │
│      │            │            │    │              │A:好。                          │
│      ├──────┼──────┼──┼───────┼────────────────┤
│      │104 年3 月5 │周明宗      │→  │林泰承        │A:我在後面。                    │
│      │日下午07時31│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好。                          │
│      │分37秒      │            │    │              │                                │
├───┼──────┼──────┼──┼───────┼────────────────┤
│  8   │104 年3 月29│周明宗      │→  │林泰承        │(偵卷(一)P41頁至41頁背面)   │
│(編號│日下午12時33│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兩個朋友要找你。              │
│15)  │分35秒      │            │    │              │A:這樣唷…那兩個都瘦瘦的。      │
│      │            │            │    │              │B:對阿。你多久會到呢?          │
│      │            │            │    │              │A:我現在要回去。                │
│      │            │            │    │              │B:半小時?                      │
│      │            │            │    │              │A:可能很趕。                    │
│      │            │            │    │              │B:在帶一個「打的」。            │
│      │            │            │    │              │A:「打的」...OK。               │
│      │            │            │    │              │B:好。                          │
│      ├──────┼──────┼──┼───────┼────────────────┤
│      │104 年3 月29│周明宗      │←  │林泰承        │(偵卷(一)P104)              │
│      │日下午01時48│0000000000  │    │0000000000    │B:你在哪裡?                    │
│      │分55秒      │            │    │              │A:差不多在3~5分鐘就到了。      │
│      │            │            │    │              │B:好。                          │
│      ├──────┼──────┼──┼───────┼────────────────┤
│      │104 年3 月29│周明宗      │→  │林泰承        │A:後面。                        │
│      │日下午01時53│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好。                          │
│      │分46秒      │            │    │              │                                │
├───┼──────┼──────┼──┼───────┼────────────────┤
│  9   │104 年4 月1 │周明宗      │→  │林泰承        │(偵卷(一)P41頁背面)         │
│(編號│日下午08時10│0000000000  │    │0000000000    │B:2個朋友,你多久會到?         │
│16)  │分31秒      │            │    │              │A:可能要等一下。我包好就過去了。│
│      │            │            │    │              │B:要多久?                      │
│      │            │            │    │              │A:8點半以前。                   │
│      │            │            │    │              │B:好。                          │
│      ├──────┼──────┼──┼───────┼────────────────┤
│      │104 年4 月1 │周明宗      │→  │林泰承        │A:到了…                        │
│      │日下午08時25│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好。                          │
│      │分31秒      │            │    │              │                                │
├───┼──────┼──────┼──┼───────┼────────────────┤
│  10  │104 年2 月26│周明宗      │←  │徐志雄        │(偵卷(一)P41頁背面至42頁)   │
│(編號│日下午09時45│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呆哥,我要81。                │
│17)  │分18秒      │            │    │              │A:電話中,你在講那什麼?        │
│      │            │            │    │              │B:沒拉....你在哪裡?            │
│      │            │            │    │              │A:我在三峽。                    │
│      │            │            │    │              │B:那我過去三峽找你唷。          │
│      │            │            │    │              │A:電話中不要講這個好不好?      │
│      │            │            │    │              │B:好啦。                        │
│      ├──────┼──────┼──┼───────┼────────────────┤
│      │104 年2 月26│周明宗      │→  │徐志雄        │A:我跟你說,現在漲價,東西都賣出│
│      │日下午09時45│0000000000  │    │0000000000    │  去了。東西沒有這麼多拉。      │
│      │分58秒      │            │    │              │B:沒拉,我在講手機拉,你家樓下唷│
│      │            │            │    │              │  。                            │
│      │            │            │    │              │A:手機怎樣?                    │
│      │            │            │    │              │B:你家樓下。我現在過去。        │
│      │            │            │    │              │A:我跟你說,東西沒有那麼多拉。要│
│      │            │            │    │              │  漲價了。                      │
│      │            │            │    │              │B:那多少?                      │
│      │            │            │    │              │A:過來在說。                    │
│      │            │            │    │              │B:好。我等一下用沒有號碼的打給你│
│      │            │            │    │              │  ,我手機不能打了。            │
│      │            │            │    │              │A:用手機打,沒有號碼我不接拉。  │
│      │            │            │    │              │B:我手機就沒有錢了阿。          │
│      │            │            │    │              │A:沒有號碼我就不接阿。          │
│      │            │            │    │              │B:厚…                          │
│      ├──────┼──────┼──┼───────┼────────────────┤
│      │104 年2 月26│周明宗      │←  │徐志雄        │B:呆哥,我到了。                │
│      │日下午09時55│0000000000  │    │00-00000000   │A:哪裡?                        │
│      │分15秒      │            │    │              │B:我在85度C。                   │
│      │            │            │    │              │※公共電話: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北縣三峽鎮介壽裡介壽路1 段27│
│      │            │            │    │              │號                              │
│      ├──────┼──────┼──┼───────┼────────────────┤
│      │104 年2 月26│周明宗      │→  │陳健龍        │A(同0000000000) : 幹,他說漲價了│
│      │日下午10時02│0000000000  │    │0000000000    │。他又說沒有那麼多東西。他有多少│
│      │分54秒      │            │    │              │我拿多少。                      │
│      │            │            │    │              │B:什麼意思,我聽不懂。          │
│      │            │            │    │              │A(同0000000000) :2個35阿。      │
│      │            │            │    │              │B:那你拿幾個?                  │
│      │            │            │    │              │A(同0000000000) : 我先拿2 個阿。│
│      │            │            │    │              │他說現在東西很難拿。            │
│      │            │            │    │              │B:怎麼會這樣?                  │
│      │            │            │    │              │A(同0000000000) : 我阿知,他上次│
│      │            │            │    │              │也沒有說阿。我就先拿2 個阿。    │
│      │            │            │    │              │B:你到了唷?                    │
│      │            │            │    │              │A(同0000000000) :我要回去了阿。 │
│      │            │            │    │              │B:好。                          │
├───┼──────┼──────┼──┼───────┼────────────────┤
│  11  │104 年3 月9 │周明宗      │←  │徐志雄        │(偵卷(一)P42頁至42頁背面)   │
│(編號│日下午02時25│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呆哥,你今天有沒有工作?      │
│18)  │分38秒      │            │    │              │A:有阿,你誰?                  │
│      │            │            │    │              │B:我阿雄阿。                    │
│      │            │            │    │              │A:怎樣?                        │
│      │            │            │    │              │B:我要8G的記憶卡。              │
│      │            │            │    │              │A:好。                          │
│      │            │            │    │              │B:多少?                        │
│      │            │            │    │              │A:55給妳阿。好嗎?              │
│      │            │            │    │              │B:你在那裡?                    │
│      │            │            │    │              │A:我在頂埔工作。停車場旁邊這裡。│
│      │            │            │    │              │B:我先去你停車那邊。            │
│      │            │            │    │              │A:你人先過來,我不要在電話中... │
│      │            │            │    │              │B:唯?我先過去跟你拿記憶卡唷。  │
│      │            │            │    │              │                                │
│      ├──────┼──────┼──┼───────┼────────────────┤
│      │104 年3 月9 │周明宗      │←  │徐志雄        │B:呆哥,你在哪裡?我在停車場那邊│
│      │日下午02時37│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分54秒      │            │    │              │A:你走到馬路上。                │
│      │            │            │    │              │B:你說炒飯那邊?                │
│      │            │            │    │              │A:…                            │
│      │            │            │    │              │(B: 公共電話:台北縣土城市祖田裡│
│      │            │            │    │              │中央路4 段283 之1 號)          │
│      │            │            │    │              │※公共電話:土城市立圖書館祖田分│
│      │            │            │    │              │館- 台北縣土城市中央路4 段283 之│
│      │            │            │    │              │1 號                            │
│      ├──────┼──────┼──┼───────┼────────────────┤
│      │104 年3 月9 │周明宗      │←  │徐志雄        │B:呆哥。                        │
│      │日下午02時43│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你有沒有聽我講?              │
│      │分34秒      │            │    │              │B:喔。                          │
│      │            │            │    │              │A:我叫你在停車場這裡,我叫你走出│
│      │            │            │    │              │  來,出來這邊有一間豆漿店 。   │
│      │            │            │    │              │B:對。我知。                    │
│      │            │            │    │              │A:豆漿店..旁邊,你走出來有沒有看│
│      │            │            │    │              │  到我?要看樓上。              │
│      │            │            │    │              │B:喔。                          │
│      │            │            │    │              │※公共電話:土城市立圖書館袓田分│
│      │            │            │    │              │館- 台北縣土城市中央路4 段283 之│
│      │            │            │    │              │1 號                            │
├───┼──────┼──────┼──┼───────┼────────────────┤
│  12  │104 年4 月22│周明宗      │←  │徐志雄        │(偵卷(一)P42頁背面至43頁)   │
│(編號│日上午11時30│0000000000  │    │0000000000    │A:唯,你要找誰?                │
│19)  │分53秒      │            │    │              │B:我阿雄拉。                    │
│      │            │            │    │              │A:你怎麼會有這支電話...         │
│      │            │            │    │              │B:這支電話我媽的...             │
│      │            │            │    │              │A:靠邀阿...                     │
│      │            │            │    │              │B:                              │
│      ├──────┼──────┼──┼───────┼────────────────┤
│      │104 年4 月22│周明宗      │←  │徐志雄        │B:呆哥,我阿雄。                │
│      │日下午11時13│0000000000  │    │00-00000000   │A:喔。                          │
│      │分18秒      │            │    │              │B:你8G的記憶卡,3000賣我可以嗎?│
│      │            │            │    │              │A: 沒辦法可以在高一點點。       │
│      │            │            │    │              │B:我知道你困難....這次就好。    │
│      │            │            │    │              │A:下次要高一點...               │
│      │            │            │    │              │B: 好,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
│      │            │            │    │              │A:好。                          │
│      ├──────┼──────┼──┼───────┼────────────────┤
│      │104 年4 月23│周明宗      │←  │徐志雄        │B:唯,呆哥,阿雄。              │
│      │日下午01時24│0000000000  │    │0000000000    │A:怎樣?                        │
│      │分37秒      │            │    │              │B:你有在頂埔。                  │
│      │            │            │    │              │A:在三峽,在睡覺。              │
│      │            │            │    │              │B:在睡覺算了....                │
│      │            │            │    │              │A:看怎麼樣在連絡。              │
│      │            │            │    │              │B:人家剛好要那個…就昨天?你說那│
│      │            │            │    │              │  個..記億卡那個。              │
│      │            │            │    │              │A:好,你過來再說。              │
│      │            │            │    │              │B:好 。                         │
│      ├──────┼──────┼──┼───────┼────────────────┤
│      │104 年4 月23│周明宗      │←  │徐志雄        │B:呆哥,我到了。                │
│      │日下午01時35│0000000000  │    │0000000000    │A:…                            │
│      │分49秒      │            │    │              │                                │
│      ├──────┼──────┼──┼───────┼────────────────┤
│      │104 年4 月23│周明宗      │←  │徐志雄        │B:呆哥,我在樓下。              │
│      │日下午01時38│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你案16034。                   │
│      │分16秒      │            │    │              │B:好。                          │
├───┼──────┼──────┼──┼───────┼────────────────┤
│  13  │104 年2 月23│周明宗      │←  │林文弘        │(偵卷(一)P43頁)             │
│(編號│日上午10時57│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兄弟,你那個8樓的怎樣?       │
│20)  │分39秒      │            │    │              │A:沒有,自己用的有。你聽懂嗎?  │
│      │            │            │    │              │B:喔 。                         │
│      │            │            │    │              │A:8 樓的一半有拉。              │
│      │            │            │    │              │B:你現在在哪裡?                │
│      │            │            │    │              │A:三峽。                        │
│      │            │            │    │              │B:八樓的一半唷…                │
│      │            │            │    │              │A:對。                          │
│      │            │            │    │              │B:好啦。                        │
│      ├──────┼──────┼──┼───────┼────────────────┤
│      │104 年2 月23│周明宗      │←  │林文弘        │B:兄弟,你可以下來嗎?我車子沒地│
│      │日上午11時32│0000000000  │    │0000000000    │  方停。                        │
│      │分50秒      │            │    │              │A:好啦…你跟守衛講一下。        │
│      │            │            │    │              │B:現在有一台車停在這裡。        │
│      │            │            │    │              │A:不知道你知不知道路嗎?郵局跟餐│
│      │            │            │    │              │  廳的中間那條。                │
│      │            │            │    │              │B:問題是我還是趕去中和。        │
│      │            │            │    │              │A:好,我下去。                  │
│      ├──────┼──────┼──┼───────┼────────────────┤
│      │104 年2 月23│周明宗      │←  │林文弘        │B:小件的外套(袋子)帶幾件下來唷│
│      │日上午11時35│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分10秒      │            │    │              │A:好。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
 ├──┼──────┼──────┼──────────┼────────┤
 │ 1  │海洛因      │7 包        │送驗粉末檢品7 包經檢│(以下物品均於新│
 │    │            │            │驗均含第一級第6 項毒│北市三峽區民生街│
 │    │            │            │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27 巷16 號3 樓之│
 │    │            │            │重2. 4 7公克(驗餘淨│4 扣得)        │
 │    │            │            │重2.40公克,空包裝總│被告周明宗所有,│
 │    │            │            │重1.70公克),純度16│與附表編號16相關│
 │    │            │            │.69 % ,純質淨重0.41│                │
 │    │            │            │公克。              │                │
 ├──┼──────┼──────┼──────────┼────────┤
 │ 2  │安非他命    │9 包        │1.白色微黃結晶7 袋。│被告周明宗所有,│
 │    │            │            │實稱毛重8.4930公克(│與附表編號15相關│
 │    │            │            │含7袋7 標籤),淨重6│                │
 │    │            │            │.6630公克,取樣0.044│                │
 │    │            │            │4公克,餘重6.6186公 │                │
 │    │            │            │克,檢出Methamphetam│                │
 │    │            │            │ine成分。2.白色結晶2│                │
 │    │            │            │袋。實稱毛重1.8450公│                │
 │    │            │            │克(含2 袋1 標籤),│                │
 │    │            │            │淨重1.4710公克,取樣│                │
 │    │            │            │0.0206公克,餘重1.45│                │
 │    │            │            │04公克,檢出Methamph│                │
 │    │            │            │etamine 成分。      │                │
 ├──┼──────┼──────┼──────────┼────────┤
 │ 3  │不明藥物    │1 包        │咖啡色粉末1 袋,實稱│被告周明宗所有,│
 │    │            │            │毛重3.4050公克(含1 │與附表編號14相關│
 │    │            │            │袋1 標籤)淨重3.1400│                │
 │    │            │            │公克,取樣0.1062公克│                │
 │    │            │            │,餘重3.0338公克,檢│                │
 │    │            │            │出MDMA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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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吸食器      │2 組        │                    │被告周明宗所有,│
 │    │            │            │                    │與附表編號15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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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已使用注射針│2 支        │                    │被告周明宗所有,│
 │    │筒          │            │                    │與附表編號16相關│
 ├──┼──────┼──────┼──────────┼────────┤
 │ 6  │玻璃球      │2 顆        │                    │被告周明宗所有,│
 │    │            │            │                    │與附表編號15相關│
 ├──┼──────┼──────┼──────────┼────────┤
 │ 7  │殘渣袋      │3 個        │                    │被告周明宗所有,│
 │    │            │            │                    │與附表編號15相關│
 ├──┼──────┼──────┼──────────┼────────┤
 │ 8  │電子磅秤    │1 台        │                    │被告周明宗所有,│
 │    │            │            │                    │與附表編號1 至12│
 │    │            │            │                    │相關            │
 ├──┼──────┼──────┼──────────┼────────┤
 │ 9  │分裝勺      │1 支        │                    │被告周明宗所有,│
 │    │            │            │                    │與附表編號1 至12│
 │    │            │            │                    │相關            │
 ├──┼──────┼──────┼──────────┼────────┤
 │10  │分裝袋      │64個        │                    │被告周明宗所有,│
 │    │            │            │                    │與附表編號1 至12│
 │    │            │            │                    │相關            │
 ├──┼──────┼──────┼──────────┼────────┤
 │11  │Samsung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於新北市土城區│
 │    │            │            │051/01,含門號090300│溪頭路65號扣得)│
 │    │            │            │8411之SIM卡)       │被告周明宗所有,│
 │    │            │            │                    │與附表編號1 至13│
 │    │            │            │                    │相關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2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