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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08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連德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連德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至4行「10 5年1月22日夜間8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與民安路口盤查」應更正為「105年1月22日夜間10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與民安街口盤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證據名稱」第5至6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連德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5年度毒偵字第2188號被 告 連德賢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里0○0號居新北市○○區○○街0號6樓(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連德賢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0年度簡字第78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聲觀字第304號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核准並送執行後,於104年9月2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毒偵緝字第503號、第504號為不起訴處分。詎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月19日下午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6樓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形跡可疑,為警於105年1月22日夜間8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與民安路口盤查,發現為毒品通緝犯將之逮捕,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被告連德賢於警詢中之供│被告坦承於如犯罪事實所││ │述與偵查中之自白 │載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 2 │勘查採證同意書、新北市│被告於105年1月22日夜間││ │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11時15分許,採集之尿液││ │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檢體,經以氣相層析質譜││ │表(檢體編號:T0000000│儀確認檢驗,檢驗結果安││ │號)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呈陽性反應之事實。 ││ │物檢體報告(尿液檢體編│ ││ │號T0000000號)各1份 │ ││ │ │ │├──┼───────────┼───────────┤│ 3 │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表、矯正簡表 │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 ││ │ │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

二、核被告連德賢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再被告如犯罪事實所述,前因犯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執行完畢等情,有刑案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涂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徐 世 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8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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