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振裕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振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振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5 月(原聲請書誤載為2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9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本件受刑人蔡振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㈠①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2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2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經其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39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①②所示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07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㈡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33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55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㈢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311 號裁定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前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4 年9 月1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 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4191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5 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5 月19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