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4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473號
第254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劭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20
66、2067、2068、2220、2221、2309號、105 年度偵字第21455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4003號、第45
46號)合議庭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詹劭恩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詹劭恩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103年1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財物予詹劭恩。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施諭芳、江政隆、武功勝、謝育婷、黃建霖、彭宣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中和第二分局、海山分局、蘆洲分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劭恩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施諭芳、江政隆、武功勝、謝育婷、黃建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彭宣瑋於警詢中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施諭芳與被告以臉書通訊軟體約定購買行動電話及面交之對話紀錄、告訴人江政隆於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販售行動電話而被告於該網頁下方留言欲購買行動電話之網路列印資料、被告傳遞予告訴人江政隆已匯款之簡訊翻攝照片、被告與告訴人武功勝以臉書通訊軟體約定購買行動電話之對話紀錄各1 份、被告佯稱至新北市中和區住處取款之照片、被告傳遞予告訴人謝育婷已匯款之詐騙簡訊翻攝照片各2 張、告訴人彭宣瑋所提供雅虎拍賣網頁下標紀錄資料1 份、聯繫紀錄資料及被告傳遞予告訴人彭宣瑋已匯款之詐騙簡訊翻攝照片2 張附卷可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6 罪)。且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6 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竟為本件詐欺取財犯行,顯漠視法紀及他人之權益,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與附表所示被害人分別調解成立,惟迄今仍尚未實際賠償被害人謝育婷、彭宣瑋,有本院調解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考,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告訴人所損失之財物價值非鉅、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告訴人謝育婷表示被告於調解成立後,迄今仍未履行賠償請從重量刑之意見及檢察官表示依法審酌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且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惟按「刑法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且有關沒收之規定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規定,是本件之沒收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雖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亦規定:「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經查,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之如附表所詐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惟考量被告已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成立調解,有前揭調解筆錄2 份在卷可參,另衡被告倘違反調解條款不為給付,該調解筆錄亦得為民事求償之執行名義,是本院認被告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就本案所成立之調解方案,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容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上揭犯罪所得。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告訴人或│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詐欺方式及詐欺取得之財物 │ 宣告刑 │ │ │被害人 │ │ │ │ │ ├──┼────┼────┼────┼──────────────┼─────────┤ │一 │施諭芳 │105 年1 │新北市土│詹劭恩於臉書社群網站中見施諭│詹劭恩犯詐欺取財罪│ │ │ │月7 日晚│城區青雲│芳欲販售IPHONE5S 16G行動電話│,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上7 時許│路152 號│,即向施諭芳佯稱:欲購買該電│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前 │話云云,並相約左列時、地面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到場後將裝有魔術紙鈔之紅包│壹日。 │ │ │ │ │ │袋交予施諭芳以付款之,致施諭│ │ │ │ │ │ │芳陷於錯誤,而將其所有IPHONE│ │ │ │ │ │ │5S 16G行動電話1 支交予詹劭恩│ │ │ │ │ │ │,詹劭恩趁施諭芳查看款項時旋│ │ │ │ │ │ │即逃跑而得手。 │ │ ├──┼────┼────┼────┼──────────────┼─────────┤ │二 │江政隆 │105 年2 │新北市土│詹劭恩於PCHOME露天拍賣網站社│詹劭恩犯詐欺取財罪│ │ │ │月4 日晚│城區裕民│群網站中見江政隆欲販售IPHONE│,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上10時許│路92巷22│6S行動電話,即向江政隆佯稱:│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弄3 號1 │欲購買該行動電話云云,並相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樓 │於左列時、地面交,到場後向江│壹日。 │ │ │ │ │ │政隆稱因行動電話沒電,要到車│ │ │ │ │ │ │上充電並用網路轉帳予江政隆,│ │ │ │ │ │ │隨即使用已遭凍結無法完成轉帳│ │ │ │ │ │ │付款之玉山網路銀行警示帳戶行│ │ │ │ │ │ │動電話APP ,輸入江政隆所告知│ │ │ │ │ │ │之受款帳號及款項後,再以收取│ │ │ │ │ │ │該銀行自動發送之轉帳交易驗證│ │ │ │ │ │ │碼簡訊,再依簡訊內容輸入交易│ │ │ │ │ │ │驗證碼後隨即出示該簡訊予江政│ │ │ │ │ │ │隆查看並表示已轉帳成功,致江│ │ │ │ │ │ │政隆陷於錯誤,將上開行動電話│ │ │ │ │ │ │交付予詹劭恩。 │ │ ├──┼────┼────┼────┼──────────────┼─────────┤ │三 │武功勝 │105 年2 │臺北市松│詹劭恩於臉書社群網站中見武功│詹劭恩犯詐欺取財罪│ │ │ │月29日上│山區南京│勝欲販售IPHONE6S 64G行動電話│,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午10時許│東路5 段│,即向武功勝佯稱:欲購買該行│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南京三│動電話云云,並相約於左列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民捷運站│地面交,到場後向武功勝稱欲以│壹日。 │ │ │ │ │) │網路銀行轉帳付款,但武功勝不│ │ │ │ │ │ │同意,詹劭恩復詐稱要至中和住│ │ │ │ │ │ │處拿款項予武功勝,但至新北市│ │ │ │ │ │ │中和區詹劭恩居所時,詹劭恩即│ │ │ │ │ │ │向武功勝佯稱已經匯款,致武功│ │ │ │ │ │ │勝於錯誤,將上開行動電話交付│ │ │ │ │ │ │予詹劭恩。 │ │ ├──┼────┼────┼────┼──────────────┼─────────┤ │四 │彭宣瑋 │105 年3 │新北市板│詹劭恩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中見│詹劭恩犯詐欺取財罪│ │ │ │月2 日晚│橋區三民│彭宣瑋欲販售IPHONE 6S PLUS行│,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上7 時30│路2 段19│動電話2 支,即於該網站上以「│伍月,如易科罰金,│ │ │ │分許 │6 號 │耿」之名義佯稱:欲以57,000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向其購買上揭行動電話2 支云云│壹日。 │ │ │ │ │ │,並相約於左列時、地面交,到│ │ │ │ │ │ │場後即先交付7,000 元予彭宣瑋│ │ │ │ │ │ │,並詐稱其餘款項將用網路轉帳│ │ │ │ │ │ │予,隨即使用已遭凍結無法完成│ │ │ │ │ │ │轉帳付款之玉山網路銀行警示帳│ │ │ │ │ │ │戶行動電話APP ,輸入彭宣瑋所│ │ │ │ │ │ │告知之受款帳號及款項後,再以│ │ │ │ │ │ │收取該銀行自動發送之轉帳交易│ │ │ │ │ │ │驗證碼簡訊,再依簡訊內容輸入│ │ │ │ │ │ │交易驗證碼後隨即出示該簡訊予│ │ │ │ │ │ │彭宣瑋查看並表示已轉帳成功,│ │ │ │ │ │ │致彭宣瑋陷於錯誤,將上開行動│ │ │ │ │ │ │電話2 支交付予詹劭恩。 │ │ ├──┼────┼────┼────┼──────────────┼─────────┤ │五 │謝育婷 │105 年3 │新北市林│詹劭恩於PCHOME露天拍賣網站社│詹劭恩犯詐欺取財罪│ │ │ │月9 日晚│口區中山│群網站中見謝育婷欲販售IPHONE│,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上7 時許│路250 之│6S 64G行動電話,即向謝育婷佯│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1 號 │稱:欲以26,000元向其購買上揭│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行動電話云云,並相約左列時、│壹日。 │ │ │ │ │ │地面交,到場後向謝育婷表示將│ │ │ │ │ │ │用玉山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予謝│ │ │ │ │ │ │育婷,隨即使用已遭凍結無法完│ │ │ │ │ │ │成轉帳付款之玉山網路銀行警示│ │ │ │ │ │ │帳戶行動電話APP ,輸入謝育婷│ │ │ │ │ │ │所告知之受款帳號及款項後,再│ │ │ │ │ │ │以收取該銀行自動發送之轉帳交│ │ │ │ │ │ │易驗證碼簡訊,再依簡訊內容輸│ │ │ │ │ │ │入交易驗證碼後隨即出示該簡訊│ │ │ │ │ │ │予謝育婷查看並表示已轉帳成功│ │ │ │ │ │ │,致謝育婷陷於錯誤,將上開行│ │ │ │ │ │ │動電話交付予詹劭恩。 │ │ ├──┼────┼────┼────┼──────────────┼─────────┤ │六 │黃建霖 │105 年4 │新北市蘆│詹劭恩於旋轉拍賣APP中見黃建 │詹劭恩犯詐欺取財罪│ │ │ │月18日晚│洲區三民│霖欲販售IPHONE 6S SE 16G行動│,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上7 時許│路與中正│電話,即向黃建霖佯稱:欲以14│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路口(蘆│,000元購買上揭行動電話云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洲捷運站│並相約左列時、地面交,到場後│壹日。 │ │ │ │ │3 號出口│向黃建霖詐稱要至車上洽談並用│ │ │ │ │ │) │網路轉帳予黃建霖,隨即使用已│ │ │ │ │ │ │遭凍結無法完成轉帳付款之玉山│ │ │ │ │ │ │網路銀行警示帳戶行動電話APP │ │ │ │ │ │ │,輸入黃建霖所告知之受款帳號│ │ │ │ │ │ │及款項後,再以收取該銀行自動│ │ │ │ │ │ │發送之轉帳交易驗證碼簡訊,再│ │ │ │ │ │ │依簡訊內容輸入交易驗證碼後隨│ │ │ │ │ │ │即出示該簡訊予黃建霖查看並表│ │ │ │ │ │ │示已轉帳成功,致黃建霖陷於錯│ │ │ │ │ │ │誤,將上開行動電話交付予詹劭│ │ │ │ │ │ │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