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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4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劉思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4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有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有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有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莊有忠前因:(一)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21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04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58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共3 罪);(四)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29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5月確定(共3 罪);(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63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13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七)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81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八)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39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九)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29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十)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29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共2 罪);(十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74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共4 罪);(十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75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揭(七)、(八)、(十)、(十一)及(一)至(六)、(九)、(十二)所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035號、101 年度聲字第4901號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5 年4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5 月6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8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 月18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4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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