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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9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許博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9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朝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朝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朝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5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朝盛㈠前因誣告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2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4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734號駁回上訴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1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335號駁回上訴確定;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66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56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42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2 月確定,前揭所示之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83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99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5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受刑人乃於102 年9 月9 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㈠、㈡、㈢所示諸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6 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 博 然

書記官 高 嘉 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9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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