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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7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7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冠榮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冠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冠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冠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2 月、3 月,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核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5187號判決,如附表所示2 罪既均係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4 年11月27日)前所犯,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自得定應執行刑。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乃瑩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是否為│   備註   │
│號│        │          │          │              ├──────┬────┼──────┬────┤得易科│          │
│  │        │          │          │              │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判決確定│罰金之│          │
│  │        │          │          │              │            │        │            │日期    │案件  │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2 │104 年7 月│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10│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11│  是  │臺灣新北地│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21日晚上8 │院檢察署104 年│法院104 年度│月26日  │法院104 年度│月27日  │      │方法院檢察│
│  │(施用第│罰金,以新│時許(為警│度毒偵字第5432│簡字第5187號│        │簡字第5187號│        │      │署104 年度│
│  │二級毒品│臺幣1 千元│於104 年7 │號            │            │        │            │        │      │執字第1890│
│  │)      │折算1 日  │月22日凌晨│              │            │        │            │        │      │4 號      │
│  │        │          │0 時50分許│              │            │        │            │        │      │          │
│  │        │          │查獲持有第│              │            │        │            │        │      │          │
│  │        │          │二級毒品甲│              │            │        │            │        │      │          │
│  │        │          │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          │1 包)    │              │            │        │            │        │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 │103 年4 月│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 年6 │臺灣新北地方│105 年6 │  是  │臺灣新北地│
│  │防制條例│月,如易科│17日中午12│院檢察署104 年│法院105 年度│月15日(│法院105 年度│月15日  │      │方法院檢察│
│  │(施用第│罰金,以新│時許(為警│度撤緩毒偵字第│簡上字第205 │聲請書誤│簡上字第205 │        │      │署105 年度│
│  │二級毒品│臺幣1 千元│於103 年4 │261 號        │號          │載為105 │號          │        │      │執字第1283│
│  │)      │折算1 日  │月18日凌晨│              │            │年1 月8 │            │        │      │8 號      │
│  │        │          │1 時40分許│              │            │日)    │            │        │      │          │
│  │        │          │查獲持有第│              │            │        │            │        │      │          │
│  │        │          │二級毒品甲│              │            │        │            │        │      │          │
│  │        │          │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          │1 包)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7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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