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士傑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士傑因犯詐欺等陸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㈠、㈡所載之刑,附表㈠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附表㈡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附表㈡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魏士傑因犯詐欺等6 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㈠、㈡所示之刑,應分別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6 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㈠、㈡所示之刑,並於如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亦即:
㈠附表㈠部分,編號1 :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5號,編號2:士林地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42號,編號3 :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347號(此部分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8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編號4 至5 :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84 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編號6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
㈡附表㈡部分,編號1 :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3597號,編號2: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348號(此部分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8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3 至4 :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63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以上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聲請定分別就附表㈠、㈡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附表㈠部分提出受刑人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附表㈡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