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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6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56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信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1 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之新法已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是依修正後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復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強制性交、傷害、偽造文書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 、2 、8 、9 之宣告刑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編號5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1 年5 月28日至同年5 月底間之某日」;編號7 之宣告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編號8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3 年度偵字第9836、25246 號」;編號9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192 、222 號」),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其中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另如附表編號1 、2 、7 、8 、9 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則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項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足按,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6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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