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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56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56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倪浩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784

號、第5089號、第5710號、第6206號、第10113 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倪浩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倪浩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本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附表所示之竊盜行為。

二、案經李昌益、曾紀峰、蕭仁澤、陳甘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謝豐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及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倪浩倫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謝豐鍵、華寶陣、許銘梓、周憲能、陳怡成、李昌益、陳文雄、王鴻遠、曾紀峰、李庭孝、邱旭成、賴秋燒、證人即告訴人蕭仁澤、陳甘霖之代理人向貴羣、證人華寶陣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105 年10月3 日、10月8 日、11月10日、11月13日、11月18日、11月23日、11月24日現場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65幀、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牌號碼00-0000 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000-000 號、000-0000號、000-000 號機車)5 紙、警政知識聯網- 車駕籍資料系統- 車輛詳細資料列印(車牌號碼0000-00 號、0000-00 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000-000 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5 號重型機車)7 紙、王鴻遠出具編號7 所示自用小客車贓物認領保管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12月22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6 年1 月19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現場勘察報告、邱旭成出具編號10所示重型機車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再被告前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91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888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2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 案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1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於104 年6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犯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竊盜犯行,為想像競合犯,然查,被告所行竊之地點固同為三重果菜市場4 區9 號柱之集貨區內,惟據編號9 所示之被害人李庭孝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明:伊和附表編號8 所示曾紀峰的水梨是放在隔壁,上面有貨主的名字,所以不會搞混,起訴書上所載集貨區和市場議價區所指均為同一地點等語可知,被告於搬運水梨時,可自其中所標示之貨主名稱判斷為不同人所有之物,是以被告所侵害之法益顯有不同,再依被告所搬運之總箱數而論,被告應係以數次搬運之舉重始能竊取得手,實難認以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而其竊盜告訴人曾紀峰、李庭孝水梨之行為自屬可分,要難論以想像競合犯,檢察官上開所指,容有誤會,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其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惟念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2 、5 、6 、8 、9 、11、13所示之財物,均未據扣案,仍屬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3、4 、7 、10、12所示竊盜犯行所竊得之財物,既已發還告訴人或被害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畫面報表附卷可查,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再被告持以犯附表編號3 、4 、7 、10、12所示竊盜犯行之自備鑰匙,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仍屬存在,且該等犯罪工具又甚易取得,價值不高,並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均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末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沒收章修正後,沒收已無從刑之性質,遇有宣告多數沒收者,即應由檢察官逕依前揭刑法第40條之2 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從而,本件前述宣告之多數沒收、追徵,既應併執行之,爰不於主文再重複為應執行之沒收、追徵諭知,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5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芷琪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實行公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                      │
│  │被害人│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盜方式及竊得之財物  │主                  文│
│號│      │        │          │(新臺幣)            │                      │
├─┼───┼────┼─────┼───────────┼───────────┤
│1 │謝豐鍵│105 年10│OO市OO│倪浩倫駕駛其竊得之車號│倪浩倫竊盜,累犯,處有│
│  │      │月3 日14│區OO街  │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000號前   │所涉竊盜犯行,另由檢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官偵查起訴)至左列地點│日。                  │
│  │      │        │          │前,徒手將謝豐鍵所有、│                      │
│  │      │        │          │放置於該址前之打石機1 │                      │
│  │      │        │          │臺搬至上開貨車上,以此│                      │
│  │      │        │          │方式竊取打石機1 臺得手│                      │
│  │      │        │          │後,旋即駕車離開現場(│                      │
│  │      │        │          │打石機已發還謝豐鍵)。│                      │
├─┼───┼────┼─────┼───────────┼───────────┤
│2 │許銘梓│105年10 │OO市OO│倪浩倫駕駛其竊得之車號│倪浩倫竊盜,累犯,處有│
│  │      │月8日2時│區OOO路│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2分許   │000巷00弄 │所涉竊盜犯行,另由檢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00號前    │官偵查起訴)至左列地點│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七吋│
│  │      │        │          │前,徒手竊取許銘梓所有│螢幕、衛星導航及攝影鏡│
│  │      │        │          │、放置於車號0000-00 號│頭各壹臺均沒收,於全部│
│  │      │        │          │小貨車內之7 吋螢幕、衛│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星導航及攝影鏡頭各1 臺│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得手,隨即駕車離去。  │                      │
├─┼───┼────┼─────┼───────────┼───────────┤
│3 │周憲能│105年11 │OO市OO│倪浩倫由不知情真實姓名│倪浩倫竊盜,累犯,處有│
│  │      │月10日0 │區OO路  │年籍均不詳綽號「阿翔」│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時43分許│000巷0號前│之成年男子騎乘車號0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0000號機車搭載其至左列│日。                  │
│  │      │        │          │地點後,倪浩倫見一品實│                      │
│  │      │        │          │業有限公司所有由負責人│                      │
│  │      │        │          │周憲能所管領、停放於左│                      │
│  │      │        │          │列地點之車牌號碼00-000│                      │
│  │      │        │          │0 號自用小貨車無人看管│                      │
│  │      │        │          │,認有機可乘,遂以自備│                      │
│  │      │        │          │鑰匙開啟車門及啟動電門│                      │
│  │      │        │          │之方式竊取上開貨車,得│                      │
│  │      │        │          │手後旋即駕車離去(已發│                      │
│  │      │        │          │還周憲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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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怡成│105 年11│OO市OO│倪浩倫見陳怡成所管領、│倪浩倫竊盜,累犯,處有│
│  │      │月13日某│區OO路00│停放於左列地點之車牌號│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時      │號前      │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人看管,認有機可乘,遂│日。                  │
│  │      │        │          │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之方│                      │
│  │      │        │          │式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後│                      │
│  │      │        │          │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開現│                      │
│  │      │        │          │場(已發還陳怡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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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昌益│105 年11│OO市OO│倪浩倫騎乘其所竊得上揭│倪浩倫竊盜,累犯,處有│
│  │(告訴│月13日6 │區OOO路│編號4 所示之機車至左列│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代理人│時36分許│000號果菜 │地點後,徒手竊取李昌益│,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黃鏡元│        │市場內    │所有、放置於左列地點之│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石榴│
│  │)    │        │          │石榴2 箱及葡萄4 箱(共│貳箱及葡萄肆箱均沒收,│
│  │      │        │          │價值9,600 元)得手,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即駕車離去。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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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文雄│105 年11│OO市OO│倪浩倫騎乘其所有之車號│倪浩倫竊盜,累犯,處有│
│  │      │月18日5 │區OOO路│000-0000號機車至左列地│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時16分許│與OO路0 │點後,徒手竊取陳文雄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00巷口處  │有、放置於左列地點之車│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木瓜│
│  │      │        │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壹箱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貨車後車廂之木瓜1箱(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價值800元)得手後,旋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即駕車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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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鴻遠│105年11 │OO市OO│倪浩倫以持自備鑰匙打開│倪浩倫竊盜,累犯,處有│
│  │      │月21日1 │區OOO道│車門、啟動電門之方式竊│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0段0巷內  │取王鴻遠所管領、停放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左列地點之車牌號碼00-0│日。                  │
│  │      │        │          │000 號自用小貨車得手後│                      │
│  │      │        │          │,隨即駕車離去(已發還│                      │
│  │      │        │          │王鴻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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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曾紀峰│105 年11│OO市OO│倪浩倫駕駛其所竊得上揭│倪浩倫竊盜,累犯,處有│
│  │      │月21日4 │區OOO路│編號7 所示之自用小貨車│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時51分許│000號果菜 │、搭載不知情真實姓名年│,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市場0區0號│籍不詳綽號「阿原」之成│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水梨│
│  │      │        │柱集貨區內│年男子至左列地點,徒手│肆箱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竊取曾紀峰所有、放置於│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左列地點之水梨4 箱(共│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價值1 萬元)得手,隨即│                      │
│  │      │        │          │駕車離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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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庭孝│105 年11│同上揭8 地│倪浩倫駕駛其所竊得上揭│倪浩倫竊盜,累犯,處有│
│  │      │月21日4 │點(起訴書│編號7 所示之自用小貨車│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時51分許│載為市場議│、搭載不知情真實姓名年│,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價區)    │籍不詳綽號「阿原」之成│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水梨│
│  │      │        │          │年男子至左列地點,徒手│拾壹箱均沒收,於全部或│
│  │      │        │          │竊取李庭孝所有、放置於│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左列地點之水梨11箱(共│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價值27,500元)得手,隨│                      │
│  │      │        │          │即駕車離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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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邱旭成│105年11 │OO市OO│倪浩倫見邱旭成所有、停│倪浩倫竊盜,累犯,處有│
│  │      │月23日凌│區OO街00│放於左列地點之車號000-│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晨某時  │巷00號前  │0000號機車無人看管,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有機可乘,遂以自備鑰匙│日。                  │
│  │      │        │          │啟動電門之方式竊取上開│                      │
│  │      │        │          │機車得手後,旋即騎乘上│                      │
│  │      │        │          │開機車逃離現場(已發還│                      │
│  │      │        │          │邱旭成)。            │                      │
├─┼───┼────┼─────┼───────────┼───────────┤
│11│蕭仁澤│105年11 │OO市OO│倪浩倫騎乘其所竊得上揭│倪浩倫竊盜,累犯,處有│
│  │(告訴│月23日7 │區OOO路│編號10所示之機車至左列│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代理人│時3分許 │00巷0號騎 │地點,徒手竊取蕭仁澤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向貴羣│        │樓下      │有、放置於左列地點之奇│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奇異│
│  │)    │        │          │異果16箱(共價值11,200│果拾陸箱均沒收,於全部│
│  │      │        │          │元)得手,隨即駕車離開│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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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賴秋燒│105年11 │OO市OO│倪浩倫見賴秋燒所有、停│倪浩倫竊盜,累犯,處有│
│  │      │月24日5 │區OO街  │放於左列地點之車號000-│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時15 分 │000巷00號 │000 號重型機車無人看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許      │前        │,認有機可乘,遂以自備│日。                  │
│  │      │        │          │鑰匙啟動電門之方式竊取│                      │
│  │      │        │          │上開機車(已發還賴秋燒│                      │
│  │      │        │          │)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                      │
│  │      │        │          │機車逃離現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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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陳甘霖│105年11 │OO市OO│倪浩倫騎乘其所竊得上揭│倪浩倫竊盜,累犯,處有│
│  │(告訴│月24日凌│區OO路  │編號15所示之機車至左列│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代理人│晨5時21 │0段00巷00 │地點,徒手竊取陳甘霖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向貴羣│分許    │號前      │有、放置於左列蘋果5 箱│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蘋果│
│  │)    │        │          │(共價值18,000元)得手│伍箱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隨即駕車離開。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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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56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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