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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5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65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雅涵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雅涵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九龍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合約書上偽造之「陳彥豪」簽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何雅涵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張天保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與張天保為便順利租借汽車,竟冒簽他人名義為保證人,造成陳彥豪、九龍公司之權益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與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未扣案之九龍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合約書為該公司所有,惟其上偽造之「陳彥豪」簽名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49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雅涵與張天保(所涉偽造文書罪嫌,另案偵辦中)係夫妻
    ,渠等與陳彥豪係在網路上結識之網友,詎何雅涵、張天保
    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4年5月23日18
    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九龍租賃有限公司(
    下稱九龍公司),由何雅涵出面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
    賃小客車,由張天保佯裝為陳彥豪本人,未經陳彥豪之同意
    或授權,由張天保在租車合約書之連帶保證人欄位偽簽「陳
    彥豪」之姓名,用以表示陳彥豪同意擔任何雅涵之連帶保證
    人之意後,持向九龍公司租用上開車輛而行使之,足以生損
    害於陳彥豪及九龍公司。
二、案經陳彥豪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雅涵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陳彥豪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九龍公司租車合
    約書影本1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嫌。被告與張天保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
    同正犯。渠等在租車合約書連帶保證人欄位偽造「陳彥豪」
    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
    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偽造之「陳彥豪」署押1枚,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5    日
                              檢察官  李  巧  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5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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