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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2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24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銘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8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銘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5行「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宜補述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已於106年10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尚未確定)。詎其仍未見悔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3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補述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暨本院如上補述之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戒毒意志不堅,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883號
    被      告  施銘育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銘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4月22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
    2864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
    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7月6日某
    時,在新北市三重區某旅館內,以將毒品置入咖啡包內沖泡
    飲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
    7月8日20時35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查獲
    。經採尿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施銘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25日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
      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12493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檢察官   徐綱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24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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