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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4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昭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4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名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 年度執聲字第2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名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名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06 年8 月8 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    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03月13日下午8 時│105 年06月06日3 時5 分│
│                │許                    │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
│                │                      │時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11347號               │第4850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111號   │ 105 年度簡字第588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0月17日      │    105年09月26日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111號   │105 年度簡字第5884號  │
│      ├────┼───────────┼───────────┤
│判  決│判    決│    105年11月15日     │    105年12月07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17798號               │23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4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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