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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6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許必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6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鴻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87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蘇鴻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而合於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形式上有已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5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蘇鴻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詳如下列附表所示,及就附表編號1 之犯罪日期欄更正之;另附表編號1 、2 之宣告刑欄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斟酌受刑人上開各罪總刑度、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屬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                │折算1 日            │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0月23日至103 │104年1月間至6月間     │
│                │年12月間            │                      │
│                │(檢察官聲請書附件一│                      │
│                │覽表原載:103 年7 月│                      │
│                │間起至103 年12月間止│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緝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3126號           │第2668號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21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079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4月20日        │106年9月29日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2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79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5月18日        │106年10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6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第4184號(已執畢)  │1948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6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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