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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1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11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雅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0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雅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江雅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未能戒除毒癮,於緩起訴期間內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復經法院論罪科刑,本應知所警惕,竟仍漠視法令禁制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0057號
    被      告  江雅玲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
                        樓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雅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
    第5052號為附戒癮治療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自民國105年8月12日起至107年2月11日止)。又於上開緩起
    訴期間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
    度簡字第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388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於106年10月2日15時或16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5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0月2日22時許,在臺北市
    ○○區○○路000號前為警所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江雅玲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
    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17日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13245)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聲請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11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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