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弘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弘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弘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林弘洲前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21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 年確定,嗣上開緩刑經撤銷;又於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56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1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1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5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79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5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前開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5 年6 月30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7 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7 月4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14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