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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9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9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日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7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日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㈠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2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上字第18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1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①②所示之各罪,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18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㈡③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742 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④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前開③④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42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確定;

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⑤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3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⑥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69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⑤⑥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4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前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4 年12月15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6 年11月7 日,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14日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9 月2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5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凱俐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96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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