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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8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8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范立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立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立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5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范立民(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75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50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20號、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臺上字第20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8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4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6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5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 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0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月確定。(三)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7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6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2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受刑人自102 年5 月28日入監執行,上開(一)至(三)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1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 年7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5 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32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8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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