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5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5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坊琦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坊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坊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8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坊琦(一)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9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6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2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77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671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2 月(共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3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二)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2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3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受刑人自103 年8 月17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8 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6 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984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5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