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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6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6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意堅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意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意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 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周意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間起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犯罪前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良,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性質與侵害之法益均相同、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
│            │品          │品          │品          │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6 月│有期徒刑6 月│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以新臺幣1 │,以新臺幣1 │,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千元折算1 日│千元折算1 日│千元折算1 日│
├──────┼──────┼──────┼──────┼──────┤
│犯罪日期    │105年8月19日│105年7月18日│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12日│
│            │            │19時45分許為│            │            │
│            │            │警採尿起回溯│            │            │
│            │            │96小時內某時│            │            │
│            │            │(聲請書誤載│            │            │
│            │            │為「105年7月│            │            │
│            │            │18日」)    │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
│案號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            │105 年度毒偵│105 年度毒偵│105 年度毒偵│106 年度毒偵│
│            │字第7409號  │字第9815號  │字第7651號  │字第1520號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
│最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      │案號│106 年度原簡│106 年度原簡│106 年度原簡│106 年度原簡│
│      │    │上字第16號  │上字第15號  │上字第7 號  │字第156號( │
│      │    │            │            │            │聲請書誤載為│
│      │    │            │            │            │「16年度原簡│
│      │    │            │            │            │字第156號」 │
│      │    │            │            │            │)          │
│      ├──┼──────┼──────┼──────┼──────┤
│事實審│判決│106年5月17日│106年7月18日│106年7月18日│106年8月8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判決│106年5月17日│106年7月18日│106年7月18日│106年9月7日 │
│判  決│確定│            │            │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6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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