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1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被 告 陳鈺嵩 選任辯護人 許諺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柏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鈺嵩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陳鈺嵩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芬納西泮(Phenazepam)、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 )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竟意圖營利,並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下午5 時前某時,在蘇柏豪位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4 樓之租屋處,透過通訊軟體微信(Wechat),以帳號「vie solit aire 」在「今晚哪裡嗨可廣」群組內公開張貼「無味硬喉糖,自取保證甜甜價,品質保證,一試就愛上,優質小姐,丟臉死了都不洗澡,可通鼻,連鄰居他媽都能聞雞起舞,您說老二屌不屌。正C 梅艷芳小姐,限量發售中,霧金公仔最新發售,白色天使,閃亮登場,效果比公仔還要有感哦,本人已試過感覺非常的舒服!!!新莊,五股,泰山,林口,優先到達,禁2486,禁殺價,禁賒帳!!」等販售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或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之訊息。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員警於106 年4 月28日下午4 時許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上開訊息,警員黃忠翔即以帳號「火火火」登入微信,與陳鈺嵩聯繫,陳鈺嵩遂於同日下午5 時許與警員黃忠翔接洽販賣毒品事宜,約定於同日下午5 時30分,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麥當勞前,以1 包價格新臺幣(下同)800 元之價格,出售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之金色惡魔咖啡包5 包、含硝甲西泮成分之金色惡魔咖啡包2 包、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之白色天使咖啡包3 包。達成上述買賣之合意後,陳鈺嵩即央請蘇柏豪駕車載送其前往約定地點,蘇柏豪於途中知悉陳鈺嵩欲前往約定地點交易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或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包,竟與陳鈺嵩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蘇柏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鈺嵩於同日下午6 時40分許,至上址麥當勞前與警員黃忠翔會面,並由陳鈺嵩下車告知喬裝成買家之警員黃忠翔至蘇柏豪駕駛之車輛內取貨,待警員黃忠翔進入蘇柏豪上開車內後,由蘇柏豪與黃忠翔確認購買之毒品及數量並交付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之金色惡魔咖啡包5 包、含硝甲西泮成分之金色惡魔咖啡包2 包、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之白色天使咖啡包3 包給警員黃忠翔後,因其他員警當場查獲而未遂,並扣得上開金色惡魔咖啡包共7 包、白色天使咖啡包共3 包、蘇柏豪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 支、陳鈺嵩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 支。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壹、程序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茲查本判決所引用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卷證資料,公訴人、被告蘇柏豪、陳鈺嵩及其等辯護人均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98頁、第9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本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柏豪、陳鈺嵩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3489 號卷一(下稱偵一卷)第125 頁反面、第128 頁、本院卷第40頁、第41頁、第97頁、第98頁、第161 頁),並經證人即佯為買家之警員黃忠翔於偵訊證述綦詳(見偵一卷第119 頁、第120 頁),並有被告2 人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案毒品照片共18張、扣案毒品檢測照片3 張、被告陳鈺嵩手機微信截圖4 張、106 年4 月28日員警報告書1 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譯文資料、警方進入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內譯文各1 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106 年5 月5 日員警報告書1 紙、勘驗現場蒐證光碟筆錄1 份、遠傳資料查詢、亞太行動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各1 份【見偵一卷第32頁至第38頁、第40頁至第50頁、第55頁、第58 頁 、第72頁、第115 頁、第140 頁、第141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3489 號卷二(下稱偵二卷)第9 頁至第12頁】,另有門號0000 000000 號手機1 支扣案可佐。又查扣之金色惡魔咖啡包7 包及白色咖啡包3 包,經送鑑定上開金色惡魔咖啡包其中5 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驗前淨重共59 .55公克,驗餘淨重共56.12 公克),另2 包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驗前淨重共16.25 公克,驗餘淨重共13.05 公克)、白色天使咖啡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驗前淨重共36.60 公克,驗餘淨重共33.94 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6 月13 日 刑鑑字第1060042916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二卷第14頁、第15頁)。又查販賣第三級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販賣者販入後可任意分裝增減其份量再行出售,而每次交易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交易對象、當時行情而變動,一般民眾均知政府一向對毒品之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被告等對該等情事當知之甚稔,是堪認被告抖主觀上當具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綜上所述,堪認被告等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至起訴書意旨認被告陳鈺嵩於通訊軟體微信(Wechat),以帳號「vie solitaire 」在微信支援版群組公開張貼「代po,絕對讓你飄飄欲仙,霧面金色公仔,不洗澡美女報班2. 5:2000、4 :3000,舒服、開心、能吃、能睡,見5 見10有優惠,舒服抖不心悸,爽ㄍ一ㄥ到不行,北縣優先到達,2486,北市以量取勝,不知米價」乙節,惟依106 年4 月28日員警報告書內容意旨略以:員警於106 年4 月28日下午4 時至8 時進行取締毒品職務,於通訊軟體We chat 之公開群組「今晚哪裡嗨可廣」內,查暱稱「vie solitaire 」之人於公開之群組發佈「無味硬喉糖,優質小姐 丟臉死了都不洗澡,霧金公仔,白色天使閃亮登場,效 果比公仔還要有感哦」等語,認定有販賣毒品之虞,遂以員警以暱稱火火火之帳號詢問該人,並相約於106 年4 月28日下午6 時進行交易等語(見偵一卷第55頁),是員警係見被告陳鈺嵩於Wechat之公開群組「今晚哪裡嗨可廣」內張貼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販賣毒品訊息因而與被告陳鈺嵩聯繫交易毒品事宜,是原起訴書所載上開訊息部分,應有誤會,附此敘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 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乃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於此誘捕偵查案件,販毒者雖有販毒之故意,且依約攜帶毒品前往交付,並已著手實施販毒之行為,然因係受員警引誘偽稱欲購買毒品,員警原無買受毒品之意思,其虛與買賣毒品,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毒品之行為,而應僅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查被告陳鈺嵩先在微信支援版群組內,傳送如事實欄所載之訊息,而傳達暗示販賣毒品訊息,足認其原即具販賣毒品之故意,經警員黃忠翔虛與之相約交易,待其等到場交付毒品之際,警員黃忠翔即表明身分並將之逮捕,依上開說明,被告等已著手實行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僅因該交易為員警虛與買賣而未遂。故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陳鈺嵩、蘇柏豪就本案犯行,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為共同正犯。 ㈡ 被告蘇柏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3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5 年10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 被告等已著手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行為之實行,惟因員警欠缺購買真意,故其等販賣行為不能完成,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就被告蘇柏豪部分依法先加後減。又被告等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爰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遞減輕其等之刑。 ㈣ 爰審酌被告等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為上揭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足以使他人對毒品形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產生危害,再參酌本案主要係由被告陳鈺嵩於網路上張貼販賣毒品訊息、向交易對象洽談交易之金額及聯繫地點之較高參與程度,而被告蘇柏豪單純載送被告陳鈺嵩至交易地點及在車內交付毒品之較低參與程度、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交易對象、金額、毒品數量、被告等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情節、犯後態度,參以被告陳鈺嵩、蘇柏豪均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等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 另被告陳鈺嵩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其法定本刑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本案有刑法第25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最低度刑度自已大幅降低,足使被告陳鈺嵩為適當之刑罰制裁;且其僅因貪圖一己之私利,即透過微信群組散佈販售毒品訊息與不特定多數人,所圖販售之毒品咖啡包數量非少,其犯罪情狀難認有何可憫恕之情,要難謂於此情形下,課予上開法定遞減刑度後猶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故辯護人以被告陳鈺嵩本案販賣毒品之純度非高、數量不多,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應認無據。至辯護人為被告陳鈺嵩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一節(本院卷第161 頁) ,惟審酌被告陳鈺嵩正值青壯,僅因沒錢修車,即對外張貼販售第三級毒品之訊息吸引有心人士向其購買,倘毒品流入市面對於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均有嚴重影響,因認依其犯罪情節、生活狀況等情狀,難認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有令其實際接受刑罰執行以收警惕制裁之效之必要,爰不予諭知緩刑。是辯護人此部分請求,亦礙難憑採。 三、沒收: ㈠ 本案扣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成分之金色惡魔咖啡包5 包(驗餘淨重56.12 公克)、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金色惡魔咖啡包2 包( 驗餘淨重13.05 公克)及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白色天使咖啡包3 包(驗餘淨重11.91 公克),均係被告等為本案犯罪之第三級毒品,至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10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故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 扣案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被告陳鈺嵩所有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另扣案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被告蘇柏豪所有,惟被告蘇柏豪供稱該行動電話並未用於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見本院卷第157 頁),又卷內亦查無證據足認該行動電話與本案販售第三級毒品犯行有關,是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6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書伃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姿函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 記 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編號│扣案物品 │├──┼───────────────────────┤│ 1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成分之咖││ │啡包5 包(含包裝袋5 個,驗餘淨重共56.12 公克)│├──┼───────────────────────┤│ 2 │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金色咖啡包2 包( 含包││ │裝袋2 個,驗餘淨重共13.05 公克) │├──┼───────────────────────┤│ 3 │含第三級毒品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 │之白色咖啡包3 包(含包裝袋3 個,驗餘淨重共33.9││ │4 公克) │├──┼───────────────────────┤│ 4 │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