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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8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58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宇恆(原名戴永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742

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戴宇恆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戴宇恆自民國104 年12月28日起至107 年2 月5 日止,任職於址設○○市○○區○○○街000 號之億德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億德公司),擔任臺北區業務,負責向億德公司之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利用其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於如附表「收款時間」、「收款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貨款金額」欄所示貨款而持有之,接續將該等貨款挪為他用而侵占入己。嗣億德公司業務經理賴勇志於107 年1 月31日下午2 時許,在億德公司查帳後發覺有異,於107 年2月1 日聯絡戴宇恆無著,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億德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戴宇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賴勇志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簽立之切結書、本票影本各1紙、億德公司應收帳款餘額表3 紙、億德公司請款單暨估價單各1 份及被告之離職申請書1 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6 年11月19日起至107 年1 月間,先後將附表所示款項侵占入己,係因其需款花費及彌補前帳之同一原因,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顯見被告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時、空密切接近情況下,利用同一業務機會,賡續而為,各行為彼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論以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罔顧告訴人信任,侵占其所持有之貨款,所為實屬非是,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自陳現在餐廳工作等語,並考量其因本案取得之犯罪所得、告訴人所受損失,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查被告本案侵占如附表所示貨款共新臺幣(下同)361,212元,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且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孟珊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公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結帳時間      │收款時間      │收款地點      │客戶        │貨款金額  │
├──┼───────┼───────┼───────┼──────┼─────┤
│ 1  │106 年9 月30日│106 年11月19日│○○市○○○路│O BRA 居酒屋│8,773元   │
│    │              │              │000 巷00號    │            │          │
├──┼───────┼───────┼───────┼──────┼─────┤
│ 2  │106 年12月11日│106 年12月18日│○○市○○○路│海陸海產店  │9,030元   │
│    │              │              │0 段00號      │            │          │
├──┼───────┼───────┼───────┼──────┼─────┤
│ 3  │106 年12月13日│106 年12月23日│同上          │同上        │4,370元   │
├──┼───────┼───────┼───────┼──────┼─────┤
│ 4  │106 年12月31日│107 年1 月16日│○○市○○路00│香港九記海鮮│39,158元  │
│    │              │              │0 號          │餐廳        │          │
├──┼───────┼───────┼───────┼──────┼─────│
│ 5  │同上          │107 年1 月15日│○○市○○街00│雅亭小館活海│25,676元  │
│    │              │              │號            │鮮          │          │
├──┼───────┼───────┼───────┼──────┼─────│
│ 6  │同上          │107 年1 月21日│○○市○○街00│烏石港海產店│16,090元  │
│    │              │              │號            │            │          │
├──┼───────┼───────┼───────┼──────┼─────│
│ 7  │同上          │107 年1 月15日│○○市○○○路│千采複合式客│9,900元   │
│    │              │              │0 段00巷00號  │家料理      │          │
├──┼───────┼───────┼───────┼──────┼─────│
│ 8  │同上          │107 年1 月3日 │○○市○○○路│肥前屋      │25,080元  │
│    │              │              │0 段000 巷00號│            │          │
├──┼───────┼───────┼───────┼──────┼─────│
│ 8  │同上          │107 年1 月10日│○○市○○南路│八仙碳烤    │12,000元  │
│    │              │              │0 段00-0號    │            │          │
├──┼───────┼───────┼───────┼──────┼─────│
│ 10 │同上          │107 年1 月15日│○○市○○○路│豐漁本家日本│4,660元   │
│    │              │              │0 段00巷00號  │料理-新生店 │          │
├──┼───────┼───────┼───────┼──────┼─────│
│ 11 │同上          │107 年1 月3日 │○○市○○○路│昇冠泰式雞排│6,990元   │
│    │              │              │0 段0 巷0 號  │            │          │
├──┼───────┼───────┼───────┼──────┼─────│
│ 12 │同上          │107 年1 月2日 │○○市○○路  │徐州府餐廳  │20,000元  │
│    │              │              │000 巷0 號0 樓│            │          │
├──┼───────┼───────┼───────┼──────┼─────│
│ 13 │同上          │106 年12月31日│○○市○○○路│O BRA居酒屋 │53,835元  │
│    │              │至107 年2月1日│000 巷00號    │            │          │
│    │              │間某日        │              │            │          │
├──┼───────┼───────┼───────┼──────┼─────│
│ 14 │同上          │107 年1 月10日│○○市○○街00│金華16食堂(│20,000元  │
│    │              │              │號            │原世界排骨)│          │
├──┼───────┼───────┼───────┼──────┼─────┤
│ 15 │107 年1 月3 日│107 年1 月13日│○○市○○○路│海陸海產店  │6,830元   │
│    │              │              │0 段00號      │            │          │
├──┼───────┼───────┼───────┼──────┼─────┤
│ 16 │107 年1 月15日│107 年1 月17日│○○市○○路  │金稻子餐廳  │12,430元  │
│    │              │              │000 號        │            │          │
├──┼───────┼───────┼───────┼──────┼─────│
│ 17 │同上          │107 年1 月22日│○○市○○街  │花森藝花園碳│34,112元  │
│    │              │              │000 號        │烤          │          │
├──┼───────┼───────┼───────┼──────┼─────│
│ 18 │同上          │107 年1 月17日│○○市○○路0 │金麥子餐廳  │8,576元   │
│    │              │              │段00號        │            │          │
├──┼───────┼───────┼───────┼──────┼─────┤
│ 19 │107 年1 月20日│107 年1 月25日│○○市○○路  │松江自助火鍋│38,188元  │
│    │              │              │000 號        │城          │          │
├──┼───────┼───────┼───────┼──────┼─────│
│ 20 │同上          │107 年1 月22日│○○市○○○路│天金海產店  │5,514元   │
│    │              │              │000 巷0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8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