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0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50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世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2447號、第3932號、第4043號、第43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世鎰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犯罪事實欄一、㈠理由補充
記載『被告於偵查時辯稱:伊沒有施用,應該是公司的同事
在用,伊吸到二手煙云云。惟查:按同處一室之人,若其中
1 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其他未施用者之尿液經檢驗是否會呈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雖無相關文獻資料可供參考,然依常理
判斷,若與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者同處一室,其吸
入「二手煙」或蒸氣之影響程度,與空間大小、密閉性、吸
入之濃度多寡及吸入時間長短等因素有關,且因個案而異,
縱然吸入二手煙或蒸氣者之尿液可檢出毒品反應,其濃度亦
應遠低於施用者,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3年7 月
30日管檢字第0930007004號函可參。又吸入煙霧或安非他命
之「二手煙」,在文獻上雖尚無能否由尿液中檢驗出煙毒或
安非他命反應之研究報告,然依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煙毒或安
非他命案件經驗研判,若非長時間與吸毒者直接相向,且存
心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煙氣,以「二手煙」中可能存在
之低劑量煙毒或安非他命,應不致在尿液中檢驗出煙毒或安
非他命反應,亦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2年8 月6 日(
82)技一字第4153號函足考。再徵諸本件被告尿液檢驗報告
,其檢出濃度依序達「安非他命3210ng/mL 、甲基安非他命
4500ng/mL 」,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
月1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已逾行政院衛生署
(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公告判定依據值500ng/mL,揆諸上
開說明,被告顯非誤吸二手煙霧導致其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
,是其辯稱吸到二手煙云云,純屬違實之虛詞,不足採信。
」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就如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㈤所為,均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5 罪),其施
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前開5 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本
應知所警惕,竟仍漠視法令禁制再犯施用毒品經法院科刑,
而再犯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
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
考量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
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另兼衡其素行、犯
罪動機、犯罪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如附表編號六所示應
執行之刑暨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
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宣告刑 │
├──┼─────────┼─────────────┤
│ 一 │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曾世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
│ │載犯罪事實欄一、㈠│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二 │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曾世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
│ │載犯罪事實欄一、㈡│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三 │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曾世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
│ │載犯罪事實欄一、㈢│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四 │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曾世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
│ │載犯罪事實欄一、㈣│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曾世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
│ 五 │載犯罪事實欄一、㈤│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六│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447號
第3932號
第4043號
第4333號
被 告 曾世鎰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0號
居新北市○○區○○街○○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世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 12月26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907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
106年度毒偵字第1628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9月26日起至108年3月25日止。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93
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5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於本件不構成累犯)。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於106年11月29日15時21分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
護人室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到署執行採尿檢驗,檢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於106年12月15日12時許,在臺南市某旅館內,以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到署執行採尿檢驗,檢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於107年1月27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00
號居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燒
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於同月31日經警通知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四)於107年1月29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00
號居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燒
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到署執行採尿
檢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五)於107年2月20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00
號居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燒
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到署執行採尿
檢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簽分後陳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及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
訊據被告曾世鎰矢口否認上揭犯行,惟其於前開時間採集之
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
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
監管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
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12月1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
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曾世鎰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
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29日出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三、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曾世鎰坦承不諱,並有應受尿液檢
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107年3月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
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四、上開犯罪事實(四)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曾世鎰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
編號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4日
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五、上開犯罪事實(五)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曾世鎰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
編號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9日
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六、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上開5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
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啟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