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0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0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佳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含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關於被告姓名「吳家駿」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佳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含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關於被告姓名「吳家駿」之記載均顯係「吳佳駿」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吳佳駿」。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