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信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信印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書漏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應予更正)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聲請書誤載為2 年,應予更正)確定,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3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林信印前㈠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67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㈡另於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2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又於105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8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復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5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㈤又於105 、106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9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揭㈠至㈣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50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接續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398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