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國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國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84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325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8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與前述1 年應執行刑接續執行中,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2377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847 號刑事判決、106 年度聲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325號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107 年1 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乙節,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1731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