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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湯齊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齊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確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顯見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已因刑期期滿而執行完畢,則無上揭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受刑人湯齊蓉(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5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二)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三)另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5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4 罪)確定、(四)復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3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確定、(五)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2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六)又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3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0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受刑人於105 年4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96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後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於107 年1 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43811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7年2 月7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2月27日等情,有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4967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94381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所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業已於106 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聲請人於107 年2 月6 日再為本件聲請,已在受刑人縮短刑期屆滿而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之後,依上開說明,已無更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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