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9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9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科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科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0至9行「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判2次確定,上開2罪經接續執行」之記載更正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惟非常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非字第92號判決其中一罪免訴確定,嗣上開2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及「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有如事實欄所載毒品前案紀錄,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4770號
    被      告  李科佑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科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復由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
    民國97年9月10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
    偵字第6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
    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2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673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
    字第73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3罪,經同法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58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
    101年8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
    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3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
    103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
    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3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91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判2次確定,上開2罪經接續執行,於
    107年1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4月11日23時許,在新北市○
    ○區○○路000巷0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放置鋁箔紙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經警通知於107
    年4月14日9時30分許,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
    出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李科佑坦承不諱,並有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尿液採驗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
    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號)各1份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劉  仕  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91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