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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5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54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宜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宜慶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竟不知珍惜,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本案犯行,顯見被告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傷害及造成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4745號
    被      告  林宜慶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宜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
    第61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6年12 月
    1日至108年5月31日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仍於上開緩起
    訴期間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
    7年6月4日14時至15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7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中燒烤並吸食
    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同日16時許,經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林宜慶疑似於網
    路聊天室散佈販賣毒品之訊息,遂與其相約見面,而於同日
    20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將其逮捕,並當
    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總淨重7.1089公克、
    總驗餘淨重7.1076公克,所涉販賣毒品部分另行提起公訴)
    ,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林宜慶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受採集
    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07年6月2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T0
    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7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
    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UT聊天室聊天畫面截圖9頁
    、SKYPE對話訊息截圖4頁、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23張等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程彥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54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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