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祥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1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祥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祥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簡祥祐因公共危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公共危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0月16日 │105 年4 月1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 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 │第31028 號 │毒偵字第222 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7013號│106 年度簡字第6169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 年12月5 日 │106 年11月30日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7013號│106 年度簡字第6169號│ │ ├────┼──────────┼──────────┤ │判 決│判 決│106 年1 月9 日 │106 年1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