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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4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時瑋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4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俊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執更卯字第3101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俊廷(下稱受刑人)因107 年度聲字第1471號之數罪併罰裁定(經查該裁定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攸關初、累犯之問題,初犯與累犯之界定不能因數罪併罰後而失其行為人之權益,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101 年度台抗字第 78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146、3279、4261、4530、4260、5731、7185、649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5 、3 、5 、5 、5、5 、4 月(均得易科罰金)確定,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7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得易科罰金)確定;(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3066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共4罪)、2 年7 月(共2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一)、(二)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執更卯字第310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1471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執更卯字第3101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等在卷可稽。故受刑人聲明異議所指之執行案件,其所執行者乃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471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依前述說明,受刑人如對依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時瑋辰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4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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