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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3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3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龔聖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聖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聖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5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8 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㈡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㈢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72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㈠至㈤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8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㈨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1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㈥至㈩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6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0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乃於100 年5 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10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3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6 月9 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8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39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3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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