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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0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0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富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8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富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富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5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105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95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㈡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86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106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65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2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㈣106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13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㈤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57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㈣、㈤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54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 年3 月、1 年經接續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8 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後,終結日為108 年7 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林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0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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